“上一休一”工作模式下的加班费认定
发文时间:2025-11-26
作者:张亚东 戴萌
来源: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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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中,为适应连续运营或特殊岗位需求,一些企业会采用“上一休一”,即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的工作安排。如何准确界定此类工作模式的法律性质,并在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同时兼顾企业管理实际,是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解析“上一休一”模式下加班费的认定规则,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参考。

  1、案例一则[1]

  张三于2020年入职万家乐物业公司担任安防监控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2023年起,万家乐物业公司为降低人力成本,对监控岗位实行“上一休一”排班,张三每工作24小时(含夜间值班待命)后休息24小时。

  工作期间,张三存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在岗情况。2024年底合同到期终止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万家乐物业公司支付其在“上一休一”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支持其部分请求,万家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万家乐物业公司主张,张三夜间可轮换休息,整体工作时间未超标,且弹性休息已弥补加班负担,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张三则认为,其工作模式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万家乐物业公司未安排补休则应依法计付加班费。

  2、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以下两点,一是“上一休一”模式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二是加班费应如何合理计算。

  关于第一点,法院指出,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且适用于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工作量的岗位。本案中,万家乐物业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合同亦明确约定标准工时,故不能将“上一休一”简单等同于不定时工作制。该模式虽具一定灵活性,但员工在岗期间仍处于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下,夜间待命状态亦不完全等同于自主休息,因此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加班费计算,法院在平衡劳资利益基础上,未完全按标准工时制机械折算加班时长,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张三在“上一休一”期间确实享有分段休息时间,工作强度低于连续作业岗位;二是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事实明确,万家乐物业公司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最终,法院参照实际考勤记录,在法定计算标准基础上酌情核减部分时长,判令万家乐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

  3、律师意见

  “上一休一”工作模式的合法适用,涉及工时制度认定、加班费计算、程序合规等多重法律问题。结合本案裁判要旨,我们从实务角度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第一,企业应正确识别“上一休一”模式的法律性质。该模式虽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在未经行政审批、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归类为特殊工时工作制。如企业希望将其纳入特殊工时制度,应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以“弹性工作”为名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

  第二,加班费的计算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上一休一”模式下值班、待命等非连续工作时段,企业不应一概不计入工作时间,也不应机械套用标准工时折算方式。建议企业根据岗位实际工作强度、员工可自由支配程度等因素,合理核定加班时长,并可考虑通过设置值班补贴、轮休补偿等方式平衡加班成本。

  第三,强化全过程合规管理。企业可考虑对排班履行民主协商与告知程序,完善考勤记录与工时统计,尤其对夜间值班等特殊情形做好记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可考虑对工时与加班费进行清算、确认,防范后续争议。

       注[1] 参考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90-001,(2025)辽11民终12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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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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