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25
文号:国税函[2004]4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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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多年来的实践早已证明,哪个地方税法宣传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局面就打得开、有力度。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年年抓、常抓不懈,以此赢得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觉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改善征管环境,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二、在宣传对象上,要做到“两个结合”

  正确选择宣传对象,并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宣传,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基础。在确定宣传对象方面,要做好“两个结合”。

  一是城市宣传与乡村宣传相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等国情,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因此,个人所得税宣传的对象应侧重放在城市居民。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脱离土地的农民逐渐增加,也不能忽视对广大农民的宣传,特别是城乡差别明显缩小、农村工商业比较活跃的经济发达地区,更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二是重点纳税人和重点行业宣传与一般纳税人和一般行业宣传相结合。高收入个人和高收入行业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和征管的重点对象,他们能否自觉依法纳税、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高低和调节功能发挥如何。因此,个人所得税宣传中,除了要做好一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外,更要突出对“高收入、高知名度、高职务”等重点人员和高收入行业、企业的宣传。

  三、在宣传内容上,要做到“三个结合”

  个人所得税宣传的内容很丰富,主要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政策宣传与征管措施宣传相结合。税收政策是宣传的主要内容。要反复宣传个人所得税的税法精神、各项政策、基本操作程序以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税收政策、掌握扣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的程序及方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与纳税人关系密切、不易熟悉或容易被误导的政策,更要经常宣传。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效果。征管措施的宣传应突出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特别是在“建立四项制度,加快一个建设,强化三个管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让公众从税务机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工作中更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具体做法。

  二是正面典型宣传与反面案例宣传相结合。既要通过宣传各地依法纳税和依法扣缴税款的先进典型,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又要选择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纳税人偷逃税案件和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案件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是一般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在长期的税法宣传过程中,要做到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既突出主题又兼顾一般。既要面对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一般性的宣传,普及税法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做到诚信纳税;又要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特定的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使宣传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四、在宣传方法上,要做到“四个结合”

  在过去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创造出许多好的经验和方法,归纳起来,是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总局宣传和各地宣传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宣传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总局主要在全国性的主流新闻媒体上,重点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要求、重大政策、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各地完善征管、堵塞漏洞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自身优势,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宣传当地群众关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等问题,尽可能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实际。

  二是税务部门宣传和社会相关部门宣传相结合。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是税务机关的应尽职责,义不容辞。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宣传,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三是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贵在经常性,重在针对性。各级税务机关平时都要利用各种形式持之以恒地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每年一次(有的地方为两次)的税收宣传月等集中宣传的有利时机,集中时间和精力突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和重点宣传。

  四是“各种媒体宣传与各样手段宣传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栏、纳税申报厅、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固定场所进行宣传,也要利用税收流动宣传车、上门辅导等形式进行宣传。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等有声形式进行宣传,也要利用报刊、杂志、广告屏等无声媒体进行宣传。既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新颖生动的有奖竞答、文艺演出等传统形式进行宣传,也要用互联网、信息台、手机短信等现代先进方式进行宣传。

  五、结合实际,有目的、有步骤地做好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好。根据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着重围绕以下内容来开展: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税法基本精神。

  (二)近年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三)企业债券和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六)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

  (七)农村税费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八)“建立四项制度、建设一个系统、强化三个管理”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九)已处理的偷逃税典型案例。

  (十)长期以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好典型。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重视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以宣传促征管、促收入,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抓得紧不紧。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负责具体抓。主管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经常化。每年都要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制定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力求实效。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开拓创新精神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积极探索宣传工作新路子,不断积累宣传工作新经验。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经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将好的做法变成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经验,不断开创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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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