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5]15号 国务院关于 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6-10
文号:国发[19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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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加快对粮食部门现行体制的改革,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4]32号)已经对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粮油的总量平衡,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管理好银行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和活力。

  二、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搞好两级总量平衡

  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对粮食工作的事权和责任明确如下:

  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由国家储备粮油和中央进口粮油组成。国家定购粮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粮油,要逐步建立起垂直的管理体系和灵活的运行机制。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主要用于:(一)对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国家帮助安排的救助粮;(二)必要的战略储备;(三)在全国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在正常情况下,中央掌握的专项粮食储备保持在400亿公斤左右,并有一定规模的战略储备;专项储备食油保持在5亿公斤左右。中央根据粮油收成和供需情况在国内收购或适量进口,以保持国内粮油总量平衡。国家储备粮油的收购,各地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购价格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储备粮油的运输要纳入国家运输计划,保证执行。

  地方的粮食平衡,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组织好市场采购、地方进口、调运、销售和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粮油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规定的库存数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 (二)掌握粮源,管好市场,完成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储备粮油收购计划及地方确定的市场收购计划;(三)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建立地方储备和风险基金;(四)主产省、自治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规定的省际粮食调剂任务,并进一步提高粮食的商品率,不能自给自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完成粮食进口计划和调入任务,并逐步提高粮食的自给率,努力组织粮源,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地方粮食管理要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不允许粮食企业将定购粮转作议价粮销售。各省粮油平衡要服从全国粮油总量平衡的需要。国家定购粮由地方政府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向农户和生产单位收购,其收购价格和收购计划由中央统一规定,必须保证完成。

  为实现地区粮食平衡,调控地区粮食市场,粮食产区要建立3个月以上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销区要建立6个月的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以丰补歉,确保供应。

  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

  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中央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其直属储备库、转运站等。地方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各级地方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有条件的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有一部分政策性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性粮油经营部门代理经营。按照政策性业务的要求,粮食部门必须有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任务,其他大部分人员要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

  粮食政策性业务单位是:

  农村粮管所(站)。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救灾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凡已下放到乡(镇)的粮管所 (站)都要收归县(市)粮食局管理。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中央粮油储备要与地方粮油储备及粮油周转分开管理,要分仓、分人、分别立账、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努力完成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要积极拓宽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代理费用由政府核定,通过财政补贴或购销差价解决。

  城镇粮店从事以粮油为主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负有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责任。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在搞活经营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承担城镇居民口粮(油)、大专院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粮油的供应任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必须坚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县以上粮食局要组织和领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账,分别核算,搞活经营,提高效益。要在国有粮食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调动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绝不允许与商业性经营混淆。通过分开核算,严格划分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费用和商业性经营费用,防止互相挤占。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可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有关商业银行。

  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中央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由中央财政开支;地方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应根据必要费用开支加代理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核定,由地方财政按量拨补,或通过粮食购销差价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地方粮食、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协调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补贴一定要落实,拨补要及时,保证不拖不欠,足额到位。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代理费用按规定足额拨补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要严格禁止将银行贷款用于弥补粮食企业亏损和垫付财政应拨未拨款。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制。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费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库存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费用定额,由财政部核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逐级下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下发。从今年6月份起,国家专储稻谷补贴费用标准按原粮计算,不再打折扣。地方粮食流通的政策性业务所需银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五、建立适应两条线运行的组织机构

  为了适应两条线运行的需要,应改革现有的粮食管理机构。

  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为保证国家储备粮油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对近千个大中型粮食储备库、港口转运站以及其他储存储备粮油的仓库实行三种管理形式:(一)直属库、站。国家粮食储备局逐步做到直接管理总仓容250亿公斤的若干个存放国家储备粮的大中型储备库、转运站,国家的战略储备粮油和部分专储粮油要逐步集中到这些库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大中型库、站无偿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先划转10个直属粮库、2个粮食港口转运站。(二)即将建成投入运行的18个机械化粮库,归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使用权归国家,产权按国家和地方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运行后的收益,偿还银行贷款和纳税后,中央和地方按投资比例分成。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任免直属库、站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其业绩进行考核。直属库、站实行企业化管理,在给予政策性补贴后自负盈亏。(三)其余的大中型粮食储备库,实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地方粮食局双重领导,以地方粮食局为主。国家专项储备粮粮权在中央,要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

  今后,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要按照全国粮食综合平衡的需要,统筹规划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销区。粮库建设资金在基建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

  地方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现有的省、地、县三级粮食局及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

  六、建立灵活有力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衡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储备粮油和进出口粮油,掌握收购,控制批发、仓储,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内外粮油市场供需和价格情况,粮食生产状况,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吞吐调节和稳定粮价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口粮和食油的管理,坚决禁止抬价抢购和销售,违者要严肃处理。

  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和粮油价格能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国市场和物价的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要对这些城市的粮油总量平衡、供应及市场管理、价格政策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保证35个大中城市的粮油供应,保证国家储备粮油的及时调动,国家粮油储备要适当向大中城市和销区集中。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

  实行两条线运行以后,粮食部门有的是商业性经营单位,有的是政策性业务单位,又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任务很重,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奋发努力,推动企业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各地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他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也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后,对地方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实行停息挂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执行。

  当前粮油收购供应、救灾、扶贫、平抑粮价等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领导,由一位领导同志主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各级粮食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尽快制定出两条线运行的具体方案,经地方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条线运行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行。各省的实施方案要抄报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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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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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