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个体,住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赵晓某,男,个体,住通辽市开鲁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晓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晓某给付供热款7166.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4日,原告将其从万桂某处承包的位于开鲁县××镇××街栋号42-1房号104204某某烧烤店出兑给被告赵小某,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承租后工商、税务、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赵晓某承担,后被告未按约定交纳供热费,房主万桂某找到原告声称不交纳就将原告告上法庭,原告于2024年3月8日将供热费及滞纳金7166.00元交纳。现要求被告赵晓某履行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7166.00元垫付款。
被告赵晓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内容一致。上述内容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出示的原被告通话录音内容一份、2024年3月8日开鲁县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收据3枚、店铺出兑合同一份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晓某签订的《店铺出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载明,承兑以后所有工商、税务、水费、电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依约向赵晓某交付了房屋,赵晓某也应当依约及时缴纳取暖费。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赵晓某支付拖欠的取暖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采暖费具体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为716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供热费71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孟庆芬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格格日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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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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