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央城。
被执行人:时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梅某与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时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梅某支付劳务费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时某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时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89元,已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0.00元,已冻结;中国工商账户0.00元,已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1.45元,已冻结;兴业银行10.03元,网络资金账户804.39元,已冻结。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税务、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新FR99**摩托车一辆,该车辆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故无法处置。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时某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尼勒克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不动产中心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至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时某的车辆登记信息进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8.本院至时某户籍所在地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9.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5,625元,尚有5,62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应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
审 判 员 邓雄伟
审 判 员 哈 力 甫 · 哈 米 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宁
书 记 员 娄成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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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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