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木垒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北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木垒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28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垒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902.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4年8月27日、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账户有存款33,032元,本院已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已于2024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武某某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12个月。
2.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新HXXX**田野牌、新HXXX**嘉隆牌汽车二辆,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5日首次查封二年,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无收益性保险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7.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4年9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木垒县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木垒县某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尚有42,870.23元未能执行,执行费1,039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新红
审判员 热依汉古丽
审判员 哈米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冬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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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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