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03执异668号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燕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12-28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收藏
1658

申请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张维、罗仁飞,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云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云。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刘某燕,女,彝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本院受理的湖南省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申请执行刘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云0103执6772号,申请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变更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2023)云0103执67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债权转让合作协议、债转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支付凭证。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湖南省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作出的(2022)××证执字第××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公证书中涉及的债权以下简称“案涉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20年12月8日,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作协议》。2021年8月3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367097.32元。2024年2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债转公告。2024年10月20日,某甲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某乙公司已享有案涉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合作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认可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故对其变更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执677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材料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至本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郎春生

审判员  菅文龙

审判员  颜 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爱玲


推荐阅读

出口退(免)税新规四大实务要点:备案一表通办、收汇申报时限、更正申报与暂缓办理

备案流程优化:新规将原5张备案表单(出口退(免)税备案、集团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简并为一张通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一表通办;针对研发机构等8类特殊主体配套《备案附送资料清单》。企业首次申报退税或申请开具退税证明时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