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改[2005]263号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05-09-02
文号:建房改[2005]2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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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和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工作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在各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和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系,掌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破产等情况,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各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住房状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超过的应予以调整。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4.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基本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具体审批条件和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6.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7.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加强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

    1.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4.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建房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6.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督促原工作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职工调出或者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应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三、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1.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资金运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布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的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职工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与其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借款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环节承办部门均应实行限时办理制。

  3.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工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4.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实施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变相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拖延贷款时限、未执行约定责任和义务以及贷款投诉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调整其存贷款规模或撤销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5.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管理中心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中介机构账户内,或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6.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逐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提留担保保证金的比例,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对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者担保行为不规范的,应依法解除担保协议。

  7.管理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督促受委托银行等单位按规定的贷款程序、操作规范和约定的时限办理贷款。对贷款中提供评估、保险、公证等收费性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指定,其服务费用应当从优。

  8.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应建立集体审批、审贷分离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以及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四、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管理透明度

    1.各市要加强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单位、个人缴存的权利、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

  2.管理中心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和规范化服务达标,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行为规范、办事收取的要件清单、办事时限、咨询电话,以及有关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等内容。

  3.受委托银行应按《条例》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增加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方便职工办事。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单位、个人和受委托银行对账。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为职工、单位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

  4.各市应当逐步推广住房公积金存折式或磁卡式凭证,实时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余额结存等情况,并作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凭证。

  5.管理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财政部门和管委会应分别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议工作。

  6.管理中心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净资产、增值收益等,以及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

  7.管理中心要按规定设立投诉信箱、专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单位和职工举报。

  8.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资金运作监督,不断完善管委会议事、审议公告、成员聘任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监管起到实效,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报备案制度

    1.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等情况,对其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和法人书面授权。各分中心和管理部应在授权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所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业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管委会、地方政府和分中心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统计、岗位责任、档案管理和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机制,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实行重点检查和稽核制度,关键岗位的业务应当审办分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

  3.各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管理人员身份认证等环节,实行授权管理操作。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要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并建立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确保设备、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4.管委会应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形成的会议纪要、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

  5.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15日内,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本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的公告内容;本地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贷款额度和购买国债有关情况;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中心进行整改情况;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纠正情况;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纪委、监察、司法等机关已介入调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论;按规定应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报告和备案的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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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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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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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