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49号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11
文号:国税办发[2006]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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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六、年检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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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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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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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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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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