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03执异76号西安某乙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3-28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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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玄武路78号办公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中央广场8幢1单元11209室。

法定代表人:姜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宸,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2、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并将已执行扣划的5600715.5元资金退还至原账户。事实与理由: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路以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璞悦府项目系2024年西安市政府保交付名单项目。信至公司与东望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金额为532万元,信至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强制执行。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已被强制扣划5600715.50元;×××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以上账户均为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办公室、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目前,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因一般纠纷案件冻结后,将造成璞悦府项目工程施工方停建,材料和人员无法到位,切实导致无法竣工交付,故特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称,异议人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项目已将实际交付,大量业主已经收房并开始装修。东望公司能够看到资金监管商户有频繁的大额资金支出,所以冻结账户并不存在影响项目按期完工的风险,故不同意信至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人员基本费、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53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陕01民终8585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2日,东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308号。2024年9月10日,本院以6510496.34元为限额冻结了异议人信至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7账户内的存款,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上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为足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3709481.78元。2024年9月26日,本院扣划信至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22年9月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1,3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18509.55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8440.3548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账号:×××78。2023年6月30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6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092.07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4582.2245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性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监管账号:×××17。2024年1月3日,信至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将×××78账户名称由“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作为丙方于2024年1月26日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重新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除将×××78账户名称确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外,其余主要内容与2022年9月5日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相同。

审查中,信至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预售许可证两份。其中“曲江预售字第2022332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3幢、1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7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预售字第2023503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6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1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25年3月6日,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查信至公司名下“璞悦府”项目1、3、6幢建筑有无进行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该中心出具查询结果,显示信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虽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冻结。信至公司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1幢、3幢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且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亦非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的规定,不应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故本案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扣划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以相关商品房已经交房为由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的行为;

二、驳回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寅峰

审判员  王伟岳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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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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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请在网页端打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5/4/26/art_15169_65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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