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72号 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9-20
文号:国税函[2006]8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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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而言,应当及时、全面、彻底地清理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近年来,随着税收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税收制度建设中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许多规范性文件在内容方面年久失修、重复交叉,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合时宜,有些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些纳税人在近年来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中对此提出了异议,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反映强烈,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风险有所增加。因此,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一次集中、彻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工作,要摸清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找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解决方案,使现行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同时,借助此次清理工作契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税收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一套日常的税收立法评估机制,使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二、清理工作的任务、方法和安排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至2006年3月1日前,各级税务机关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也一并列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围。

  (二)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逐文逐条进行,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确保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条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是否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6年3月1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内容重复”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内容与其他的文件重复,相关内容可以删减。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文件规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3)“文件规定之间不协调”: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内容与其他同位阶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对于某一实际问题都没有规定,从而造成适用文件的真空。

  (三)清理方法

  此次清理工作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即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总局文件的清理结果,清理本级税务机关及党政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待各省税务机关公布清理结果后,再由市、县各级税务机关逐级依次进行清理,以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有效。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清”,即应当在上级税务机关公布的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先理顺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种规定的关系,对照清理标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在不同税种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该税种的税制要素将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确定其中某一个基本规定较为全面的文件为清理基础,以此文件为基点按时间顺序向前或向后逐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对某类问题做出规定的不同文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准确的清理建议和结论。

  (四)清理工作进度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06年9月中下旬就此次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动员,制定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整理所需清理的文件目录。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6年10月初至2007年1月底,各业务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对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3.分析评估阶段。2007年2月初至2007年3月底,各省税务机关组织人员集中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清理结果的处理意见,撰写初期清理工作报告。

  4.审议确认阶段。2007年4月-5月,各省税务机关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5.发布上报阶段。2007年6月底前,各省税务机关将清理结果对外进行发布,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和相关附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清理出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巩固清理成果。

  1.公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及条款。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工作原则,将清理出的需废止或失效的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目录以发文形式公布,并同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清理建议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文件由税务机关自行公布清理结果,由其他部门主办的文件建议由主办单位公布清理结果。

  2.及时研究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出有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暂时由于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紧研究,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替代。

  3.积极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出有问题的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同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化。

  4.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上述四个附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其中,附件1、2、3只报省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附件4应包括省、市、县(区)各级党政部门制定的所有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当前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时间和必要的人力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精心准备,制定详尽的清理工作方案。各地在启动清理工作之前,要借鉴总局清理工作的经验,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标准,适当制作部分清理实例样本,使所有参与清理的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清理原则和方法。要按照部署准备、提出清理意见、分析评估、审议确认、发布上报等不同环节确定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的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项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负责组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抽调各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临时性的专门工作班子,为清理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在清理工作中,不仅要重视本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清理意见,还要注重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努力使清理意见达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三)要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干净、彻底。要仔细梳理,将所有本机关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要特别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要做好清理意见的分析评估,力争使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保证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现行有效。为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估机制。要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在充分总结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改进税收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通过开展此次清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清理工作经验,对清理的方法、内容进行梳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定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机制,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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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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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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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