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5]8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7-20
文号:财监[2005]8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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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四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五条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中央非税收入,不得拖延。

  第六条 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一)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须于规定的时限内,向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1、申报缴纳表(由专员办根据具体项目征收文件的要求自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财务会计报表;3、专员办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三)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员办应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2、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四)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核结果给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法为:“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于收到“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不得占压、拖延。

  第七条 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员办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八条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它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清算。

  第九条 对按政策调整已经取消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应在收到政策调整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将应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足额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条 专员办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各类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并及时反映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二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负责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监缴入库或汇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监缴中央非税收入基本资料台账制度。专员办应按照中央非税收入项目、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主管部门及缴纳入库(专户)进度等工作要素,建立起全面详细的监缴基础资料数据库。

  第十四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在规定的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填报《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专员办。财政部对报表范式、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监缴中央非税收入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应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的基础上对中央非税收入缴纳情况进行适时抽查,每年的项目抽查率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监缴中央非税收入对账制度。对监缴就地入库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根据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专员办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各类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并及时反映监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章 票据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财政部的授权权限内,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规定领取和使用“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专员办应当建立“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供上一年度票据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并在核销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需要核对中央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的,可与财政部适时实行计算机联网,在网上查阅有关票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的原则,督促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授权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事宜,其中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根据工作权限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三十一条 专员办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提出的退(调)库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严格审核:(一)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员办应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专员办应当及时退回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三)专员办对申报资料实行“三级审核”,即遵循经办人员初审、处室复核、办领导终审的流程。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2、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四)专员办应在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送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专员办在就地征收的对账工作中发现有中央非税收入入库级次、科目使用等方面的错误,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更正通知书”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应在接到专员办“更正通知书”后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三条 专员办在就地监缴的对账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中央非税收入入库级次、科目使用等方面的错误,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谁出差错谁纠正”的原则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正;有关部门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办理更正事宜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专员办。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一)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及时报告财政部或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专员办违反本规程,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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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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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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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