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10
文号:国税发[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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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一)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力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改进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三)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执法监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

  (四)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房地产业和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选择某些管理基础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办法,以查促管。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六)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加强申报审核,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纳税户实地了解情况。建立催缴制度,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建立欠税档案,落实以欠抵退、用发票管理控制欠税等办法,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

  (七)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税法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认真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验收,大力普及税法知识。

  二、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八)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全面落实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九)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围绕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清理农业税尾欠、调整农业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做好专题调研工作。

  (十)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2005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按规定进行申报。对设备抵扣发票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注意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政策。

  (十一)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的方案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抓紧出台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税收政策。

  (十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尽快调整不规范的外设机构。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调配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3月底以前,各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工作要落实到位。搞好国、地税局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全面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和竞争上岗制度。稳步推进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能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探索后勤管理改革。

  三、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宏观分析发现问题,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剖析,加强税源监控。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档案。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控分析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改进收入预测方法。

  (十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源管理力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监督。

  (十七)加强纳税评估。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改进方法,促进税源控管。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加油机税控器的日常维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搞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管理。

  (十九)加强流转税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清单申报制度,搞好交叉稽核和异常票检查处理工作。完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纳税辅导期制度,搞好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研究制定并实施消费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强车购税征管,确保车购税管理职责接收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所得税管理。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全员全额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十一)加强地方税收管理。通过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加强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开展实地调查,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档案,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强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代征工作。加强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做好城建税信息传递和税源分析工作。

  (二十二)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大公司的税收管理,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十三)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按规定征收农业税收,禁止税费混征和白条收税。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十四)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规范个体定额核定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研究制定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规范管理的措施。

  (二十五)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搞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二十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进整合项目的建设,抓好应用系统集成平台设计和建设,做好税务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广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整合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并适时推荐应用。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收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加快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二十七)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咨询辅导工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二十八)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搞好财务工作,加强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实行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基建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分散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审计监督。

  (二十九)认真做好信访、保密等工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制。围绕税收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加强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关心、支持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完善和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增强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巡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

  (三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落实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加大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倡在岗自学。强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施教机构发展。

  (三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提高水平。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办好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取得良好成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两权”监督制约。认真落实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严肃查处税收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坚决纠正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以及指定代理、强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三十七)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防止抓而不紧、浮而不深、粗而不细、华而不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务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完善领导督查和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工作。精简会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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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