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10
文号:国税发[200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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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一)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力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改进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三)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执法监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

  (四)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房地产业和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选择某些管理基础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办法,以查促管。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六)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加强申报审核,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纳税户实地了解情况。建立催缴制度,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建立欠税档案,落实以欠抵退、用发票管理控制欠税等办法,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

  (七)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税法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认真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验收,大力普及税法知识。

  二、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八)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全面落实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九)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围绕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清理农业税尾欠、调整农业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做好专题调研工作。

  (十)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2005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按规定进行申报。对设备抵扣发票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注意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政策。

  (十一)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的方案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抓紧出台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税收政策。

  (十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尽快调整不规范的外设机构。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调配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3月底以前,各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工作要落实到位。搞好国、地税局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全面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和竞争上岗制度。稳步推进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能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探索后勤管理改革。

  三、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宏观分析发现问题,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剖析,加强税源监控。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档案。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控分析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改进收入预测方法。

  (十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源管理力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监督。

  (十七)加强纳税评估。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改进方法,促进税源控管。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加油机税控器的日常维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搞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管理。

  (十九)加强流转税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清单申报制度,搞好交叉稽核和异常票检查处理工作。完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纳税辅导期制度,搞好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研究制定并实施消费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强车购税征管,确保车购税管理职责接收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所得税管理。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全员全额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十一)加强地方税收管理。通过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加强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开展实地调查,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档案,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强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代征工作。加强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做好城建税信息传递和税源分析工作。

  (二十二)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大公司的税收管理,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十三)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按规定征收农业税收,禁止税费混征和白条收税。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十四)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规范个体定额核定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研究制定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规范管理的措施。

  (二十五)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搞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二十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进整合项目的建设,抓好应用系统集成平台设计和建设,做好税务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广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整合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并适时推荐应用。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收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加快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二十七)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咨询辅导工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二十八)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搞好财务工作,加强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实行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基建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分散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审计监督。

  (二十九)认真做好信访、保密等工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制。围绕税收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加强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关心、支持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完善和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增强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巡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

  (三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落实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加大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倡在岗自学。强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施教机构发展。

  (三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提高水平。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办好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取得良好成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两权”监督制约。认真落实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严肃查处税收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坚决纠正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以及指定代理、强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三十七)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防止抓而不紧、浮而不深、粗而不细、华而不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务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完善领导督查和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工作。精简会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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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