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5-23
文号:国税发[2005]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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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

  (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二)实行地区收入分析会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地区收入分析会制度。根据本地区税收形势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集下级税务机关研究问题,指导工作。会议由上级税务机关的局领导或计统部门主持,一般由下级机关负责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税政、征管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地区收入分析会要采用专题分析的形式,对所拟问题逐项讨论,深入研究,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税收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要切实坚持按月对上报送税收分析报告、对下进行收入情况通报的制度。进一步提高收入分析报告的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要提高分析的时效性,当收入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要随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总体税收形势,及时通报影响收入的共性问题,指出需要深入分析的重点问题,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分析工作。

  三、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基础工作

  (一)提高数据质量,扩大信息量

  要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加强对税收资金的严密核算,做到如实统计上报,坚决防止和杜绝人为调整、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各项税收数据的真实准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信息量,逐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和入库情况、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等纳入税收分析数据的范畴。要积极与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二)做好税收分析建档和应用工作

  税收分析档案对各级税务机关记录税收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政策执行和征管效能情况、保持税收分析工作的连续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税收分析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5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税收分析档案的建立和报送工作,将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全面、完整、系统、真实地记入档案,不断提高档案质量。同时充分运用档案资料对收入情况进行连续、系统、深入的分析,为深化分析和加强征管服务。

  (三)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对总局要求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中的应用,做到从宏观上找问题、在微观上找原因。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过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目前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因素日趋复杂。要紧紧围绕税收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一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情况的调查研究,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内在原因;二是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时反映各项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评价和反馈政策实施的效果;三是开展征管成效调查,研究各项征管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其对收入产生的影响,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在调查中,要深入基层征收机关和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调查取得实效。

  四、拓宽分析思路完善分析方法

  (一)拓宽税收分析思路

  要进一步拓宽税收分析思路。既要加强税收增长分析,更要加强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尤其要重视对与流转税、所得税税基关系密切的GDP、工(商)业增加值、物价指数、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指标的分析。既要分析税收任务完成进度,更要分析宏观税负、增长弹性等征管质量指标,尤其是各级国税局要特别重视工业(商业)增加值与工业(商业)增值税关系的对比分析。既要加强对税收增幅的一般性宏观分析,更要加强对影响增幅的原因等深层次微观分析,尤其要向影响宏观税负、弹性系数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延伸,并从中及时发现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税收分析方法

  要结合本地区税源和税收特点,研究运用科学实用的税收分析方法提高分析质量。继续进行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确定各税种、税目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方法,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不断完善。研究税收应征数在分析中应用的具体方法,更加深入地反映税源、税收、欠缴、缓征以及减免税等情况。筛选、提炼和运用适合税收分析的各种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建立税收分析模型,推进税收分析向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

  (三)制定税收分析规程

  加强税收分析工作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分析规程,明确分析工作的任务、程序和方法。第一,要及时分析,每月在收入数字统计出来后,要立即了解和剖析影响收入的主要因素,将相关情况记入税收分析档案并及时上报;第二,要按照收入与应征比较、与相关经济指标比较等方法,对税收收入及各税种、各地区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第三,撰写内部税收分析报告,召开各部门共同参加的收入分析会,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当期税收收入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四,在内部分析的基础上起草文件,对上报告,对下通报,提出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四)提高税收预测水平

  税收预测是分析工作的延伸。要不断完善定期税收预测制度,积极开展月度预测和年度预测。月度预测要以企业申报数为基础,以促进基层征收机关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和对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年度预测主要以当年经济、税收形势为基础,结合历年收入规律和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征管情况来进行。要逐步研究开发各个税种的预测模型,提高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将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相结合

  在进行税收分析时,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将影响税收增减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不协调的原因,一步步具体到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分析,通过逐层剖析全面准确的揭示问题;税收分析要与纳税评估紧密结合,对分析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的,要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分析队伍建设

  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队伍的建设,积极选拔数理统计、财税经济等专业人才充实到分析队伍中来。切实加强对现有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总局将继续举办税收分析高级研修班和短期培训班,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一批有影响的税收分析专家,建设一支一流的分析队伍,更好地满足税收工作需要。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关制度,全面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和促进税收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着重开展税收分析规程的制定和分析方法的完善工作,并对各地分析制度建立情况、分析档案报送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在加强税收分析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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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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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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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