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5-05-08
文号:财税[20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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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323884户,剔除重户企业1786户,有效调查企业322098户,比上年增加15.65%。其中,国税调查254992户,比上年增加15.91%;地税调查68892户,比上年增加15.31%。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5052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8.82%;实交消费税1157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7.82%;实交营业税139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8.5%;实交企业所得税2084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68.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56.49%;实交地方七税685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36亿元。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41个先进单位: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3个,其中内税系统18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青海。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天津、大连、江苏、宁波、深圳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8个,分别是: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南、深圳、海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地方税务局。

  另外需要提出表扬的是,山东、湖南、广西、陕西国家税务局以及贵州、甘肃地方税务局写出了高质量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已在哈尔滨召开的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布置会上作为会议交流材料发给会议代表。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布置2003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在贵阳召开了布置会,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4]58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顺利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

  在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后,各地结合本地特点和需要,应用所收集的数据从税源分析、收入特点、税负分布状况、出口退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上报的分析报告质量普遍提高,逐步实现了调查数据的应用分析和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2003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3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323884户,剔除重户企业1786户,有效调查企业322098户,比上年增加15.6.5%。其中,国税调查254992户,比上年增加15.91%;地税调查68892户,比上年增加15.31%。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5052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8.82%;实交消费税1157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7.82%;实交营业税139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8.5%;实交企业所得税2084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68.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56.49%;实交地方七税685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36亿元。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各地在贯彻和落实贵州会议精神和财税[2004]58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时,普遍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选户,合理确定调查范围

  各地在按照财税[2004]58号文件要求的选户标准和范围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选户标准,使调查范围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例如,北京国税兼顾特殊行业企业,将143家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全部纳入调查,并及时与地税局沟通,将国、地税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纳入调查的国资委直管企业进行比对,剔除重户,避免重复调查;厦门地税为避免国地税重复调查现象的发生,在被调查企业选择上与厦门国税局沟通协商,营业税纳税大户尽量纳入地税调查范围,增值税大户尽量纳入国税调查范围;青海地税规定列入调查范围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90%,将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中的建账户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中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纳入调查范围;继甘肃、河北、青海、广西国税之后,湖南国税从2004年起,将全部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列入了调查范围。

  为保证当年调查数据具有可比性和代表性,大部分地区国税、地税对于上年列入调查的企业,除了关停并转和新开业不到一年的企业外,基本上都列入了当年的调查范围。山西国税、黑龙江地税选择调查企业除坚持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原则,还坚持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原则,以及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将有代表性行业的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并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培训、数据收集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地都已开始加强利用网络方式开展税收调查工作,有效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北京国税在国税局网站建立"税收资料调查专栏"将调查表电子文档及说明、税收调查软件及安装使用方法、最新调查参数等及时快捷地向纳税人提供使用,并编制《2003年度税收资料调查软件操作简要流程》、《SDMS系统常见问题解答》发放给纳税人。重庆国税把税收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讲义、培训幻灯片、软件常见问题答疑等放在网上进行内部培训,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针对不同层次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陕西国税在国税系统内部广域网FTP上开辟专门交流信息的地址,为及时将财政部下发的最新参数、通知和相关的软件使用说明等下发给基层提供了交流平台。北京地税在税务局网站上的营业税管理处网页下开辟了"税收资料调查专栏",参加调查的企业只要按工作流程逐步操作,即可将调查软件、参数、代码库等资料装入电脑,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数据录入、审核后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数据的质量是调查工作的生命,各地在数据质量审核工作中,也总结出了许多有效可行的办法。山西国税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其收集的数据汇审结束形成数据库后,首先使用参数进行测算、分析汇总数据,同时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额或相关的指标与统计部门、税政、征管部门日常掌握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这些数据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后,再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最大程度地避免由于企业或录入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出现错误。吉林、宁波、湖南、广西、青海等国税机关实行"四级审核"

  或"五级审核"制度,五级审核即企业自审、基层分局初审、县级局审核、市(州)

  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宁夏国税按照"五个步骤,三个环节"确定了工作目标,"五个步骤"即:一是确定调查企业,二是多形式培训调查人员,三是填表录入初次审核,四是上报前复核、终审,五是全面分析总结:"三个环节"即:一是选定调查对象,二是收集调查数据,三是分析复核数据,并专门制作了数据分析软件下发各地,便于各地分行业、分性质展开测算分析。

  山东国税依托CTAIS决策分析系统对SDMS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即选择几个单位先期报送的企业代码、数据进行核实,并对核查中常见问题及时通报各地,汇审之前就以严格标准形成了必要的约束,汇审工作量大大减少。下一步,还准备针对大部分调查数据在CTAIS系统等现有应用软件中已有收集这一实际,实现各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对税收资料调查表中已经采集过的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再次填报,纳税人只需通过网络填报CTAIS系统尚未采集的数据。

  广东、山东地税实行集中汇审,提高数据质量。为保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改变往年以省局为主审核和单纯依靠审核公式审核数据的审核形式,从部分市地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汇审,分享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级核实,提高调查工作质量。青岛地税为确保营业税调查数据的质量,强调企业填报和修改数据时,需有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提高数据填报的严肃性,并坚持人工、微机审核并重的原则,使每一户企业数据的真实准确责任到人。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4]5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2003年度税收调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从今年情况看,除国税内税1个单位、国税外税2个单位、地税3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外,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3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各地基本上都在数据资料收集的同时,就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欠税、减免税等税收基本情况进行了常规分析,不少地区还采用了同户对比分析的方法。

  2、将税源调查数据应用分析与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增强了税收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

  北京国税通过对税收调查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了解欠税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为清欠工作打下基础;发现征收管理中的漏洞;帮助企业建账,完善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并对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数据进行分析。

  黑龙江国税进行了调查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分析、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的分析、运费的进项税额的分析、老工业基地固定资产抵扣分析。

  江苏国税对税收负担率偏低的行业增值税税负、进项税金构成、销售利润率以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税源的增减变动趋势进行预测;针对数据采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企业执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查处纠正;对全省软件企业进行了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江苏地税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医疗机构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出了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湖南国税通过对调查资料的测算分析,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依据;运用财务指标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对地区经济、税收的影响;运用出口数据分析测算,为本地外贸工作提供决策服务;通过对涉税经济指标的分析诊断,加强增值税薄弱环节的税收征管;运用税收政策分析,对部分高税负行业提出扶植建议。并对湖南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进行了值得借鉴的分析。

  宁夏国税通过对本辖区历年来经济发展指标与税收资料数据的分析,揭示税收与经济之间发展的内涵,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本地税源分布、收入特点、税负状况、税源结构变化等情况进行解剖分析,为加强税收征管服务;针对本地税源结构单一,缺乏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的现象,提出了优化经济环境,培植新的骨干税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议并分析了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宁夏经济税源发展。

  3、开展专题分析,将税源调查数据的应用专业化。

  为了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价值,将数据应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如山西国税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山东地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调查数据应用专题分析》;广西地税的《浅析我国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税制对广西金融业的影响》;海南国税的《取消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政策后海南省工业企业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重庆国税的《对三峡库区中心地区水泥行业的调查分析》;陕西国税的《陕西石油行业税源分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效应分析》;山东国税的《山东省部分行业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状况比较与评价》、《山东省部分行业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状况比较与评价》、《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山东省经济与税收影响的测算与分析》等;湖南国税的《关于湖南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的分析报告》;贵州地税的《对贵州省房地产企业财务和税收的调查分析报告》等都对税收政策执行的现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我们挑选了山东、湖南、广西、陕西国税以及贵州、甘肃地税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作为会议交流材料,希望各地能学习先进,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为我们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信息和经验。

  (一)关于税收调查软件的建议

  1、关于软件系统问题。北京国税提出数据精度不能满足需求,在各银行总行及营业部的营业税相关指标的调查中,由于企业资产数额超过调查软件额定的十位数,造成企业数据无法录入。青海地税反映调查表要求按千元填写,个别企业地方各税不够千元无法填写,出现提示信息,这样调查就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税收资料。另外程序运行不稳定,对代码库、数据库进行审核时,系统提示全部正确的信息而再次审核时报出错误信息;个别企业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无法安装已建好的代码库,需重新建立新的代码库才能通过系统审核等情况。有必要对税收调查软件进行进一步的全面完善。

  2、关于软件功能问题。建议完善系统功能,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调查表中的企业基础信息和数据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或将SDMS系统和相关的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紧密结合起来,例如设置SDMS调查软件与CTAIS税收征管软件的数据接口,在CTAIS系统中添加一个税收调查模块,直接从CTAIS软件中读取数据,对SDMS软件要求填报单位能直接从CTAIS软件接收的其余指标的数据,再进行补填。充分运用日常征管中的已有数据信息。增加筛选同户功能,以便在基层上报后进行汇总的时候及早发现遗漏统计户,从而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3、建议开发更为实用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软件附带于系统软件中,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做一些数据统计分析利用工作。

  (二)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建议开发税收调查软件的企业申报版,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下载安装程序,企业上报数据必须是审核后的数据,可缩短数据收集时间,提高效率。

  2、建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利用网页指导税收调查工作的同时,能增加FTP方式的下载,并加强税收调查测算分析工作的交流力度。如在金税网设置专拦,将各省日常优秀的税收分析报告等进行公布,既可加强各省之间的交流,又可鼓励各省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选户范围的建议

  1、建议细化选户标准,对调查企业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各省可根据实际调整自己的调查结构,便于实际操作。

  2、在数据采集、录入过程中,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电信部门,特别是县级电信、移动分公司企业,其财务核算统一在市级,在所在地只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成本费用无法提供真实数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大部分实行了内部个人承包经营,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极不健全,较难收集各项指标。这些比较特殊的纳税人,其财务报表与调查表的口径不一致,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情况,数据缺乏真实性。

  建议在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时,只上报独立核算单位,不再上报报账单位,以保证重点税源企业调查数据真实性。

  3、由于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税务部门大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无法满足资料调查要求,建议适当提高部分行业的调查比例或营业税入库数,按调查户数占实行查账征收户数(总户数扣除个体经营户)的比例考核,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重视交流,避免重复调查情况

  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和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绝大多数是相同的,存在重复工作,同时也加重了被调查企业的负担,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二者合并进行,既有利于数据共享,又减少基层工作量。同时明确国税、地税在调查中的配合责任,避免调查数据出现国税、地税同类数据不一致的异常现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快税务、工商、海关、金融网络化联网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征管死角和盲区,遏制税收流失。

  (五)其他相关建议

  山西国税建议改进目前的调查工作流程。将目前的工作流程由当前的:基层收集数据→汇审上报,对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改为:基层收集数据→汇审→对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上报。这样修改的优点是基层在收集数据汇审结束后,先对数据进行分析、测算,通过这个过程可以在上报之前进行检查、核实,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

  山东地税建议在同一调查年度内,要求同一企业填报两年数据,有利于数据在一定时期的可比性。甘肃、重庆、宁波国税和广东、贵州地税建议加大对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收资料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争取企业的支持和理解。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要求增加税收调查补助经费,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各地反映的上述问题和建议,都是在税收调查的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有些建议,我们已在2004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中加以吸收。

  总之,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求,也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科学性的要求。

  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薄弱环节,力争把今后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搞得更好。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继续推进科学、规范化的报表体系建设,完善税收调查软件,加强培训,从多方面提高调查工作人员的素质,继续把调查数据的全方位应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积极组织、引导各地的开发应用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扩大,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调查资料的应用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逐步实现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应用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为财税工作更有效服务的目标,为促使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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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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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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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