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3-07
文号:国税函[2005]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查核和收集以及交换工作,现将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4年工作情况

  2004年我国共收到20个国家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236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发情报509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动情报逾10万条,绝大部分已转发各地查核。另外,2004年我国向7个国家发出专项情报请求18份,已收到回复6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1份;向3个国家提供了批量自动情报。

  2004年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缔约国向我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和提供的自动、自发情报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查核工作,并按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了查核结果。从总体情况看,2004年的情报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查核质量上均有所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情报交换是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双边不纳税等违法行为,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税漏洞,实现税收精细化管理,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确保了情报工作的人员配置,为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增配了硬件设施

  2003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建立起总局与省局间的情报交换网络。2004年大部分省市在开通了与总局进行情报交换的NOTES信箱后,还建立起与下一级单位的情报交换NOTES信箱,在满足情报交换保密要求的同时,使情报的传递更加顺畅,提高了情报工作的效率。

  (三)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

  2004年总局两次组织各省情报工作人员参加由OECD专家主讲的OECD情报交换范本及其注释的培训班,并举办了多次业务工作座谈会。一些省市还对本省从事情报交换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和座谈,大家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情报工作意识,提高了业务水平,对于寻找和利用查核线索、提高查核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突出单位

  从各地查核外来情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外提供自动情报、自发情报和专项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江苏、山东、广东、北京、辽宁、浙江、湖北、黑龙江、吉林、江西、青岛、宁波、深圳市(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安徽、广东、湖北、黑龙江、吉林、青岛、深圳市(省)地方税务局。

  二、2005年工作安排

  2005年要继续开展对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工作。在自发情报的收集方面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等提高情报意识,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注意收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同时,各地还应加大对外专项情报请求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对于保证外来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总局在每次转发情报的文件中都加以强调,但仍有个别省市不按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或者虽然上报但查核质量较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2005年总局将对上报查核报告不及时或查核质量低下的单位采取发文催办或责其重查的方式予以批评。

  2005年总局将从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对外来情报的处理工作

  1.从情报线索利用是否充分、查核是否彻底、税收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税款及滞纳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上报查核结果是否及时等方面,考核外来自动情报和自发情报的查核质量。

  外来自发情报虽然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情报线索清晰明确,征税依据充分,可利用价值高。各地应充分利用外来自发情报提供的线索,拓宽思路,克服畏难情绪,保证税款、滞纳金等及时足额入库,提高自发情报的查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4月15日前建立并开通情报交换信箱,但至今仍有部分地方没有完成此项工作。从2005年开始,总局将不再以纸质文件下发外来自动情报,而统一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包括外来纸质自动情报和外来电子自动情报)。因此,要求尚未开通情报交换信箱的省级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情报交换信箱的开通工作。

  2.从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查核结果是否满足了缔约国专项情报请求中要求查核的问题等方面,考核外来专项情报请求的查核质量。

  (二)对外情报的处理工作

  1.按照对等互利的情报交换原则,对外提供自动情报是取得外来情报的前提。2005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向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并从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数量上报等方面,考核对外自动情报工作质量。

  各地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2004年度以上三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同时办理纸质文件予以说明。

  2.自发情报针对性强,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一直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我国每年收到大量由缔约国提供的自发情报,对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在对外自发情报的收集提供方面我国一直没有进展。200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征管环节注意收集信息,首次向缔约国提供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文物拍卖收入的自发情报,实现了我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零的突破,受到情报使用国的好评。从2005年起,各地应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意识,积极开展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工作。

  3.对外专项情报请求是取得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证据的重要途径。各地应积极利用这一途径,开展对跨国纳税人境外取得收入的情报收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推荐阅读

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1.png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2.png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