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0
文号:国税发[200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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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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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