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0
文号:国税发[200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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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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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