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8-07-18
文号:国税发[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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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4月,全国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的编写发行为契机,以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求实创新,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各方参与,税收宣传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在部署全年工作时,肖捷局长就对税收宣传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宣传月前夕,总局领导多次听取办公厅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了"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并对宣传月活动提出进一步要求。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税收宣传活动。4月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暨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和赠书仪式。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共同启动税收宣传月仪式启动杆,拉开了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启动仪式上,陈昌智、肖捷、张苏军、杨周复一起为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揭幕。陈昌智、钱冠林等领导作重要讲话。与会领导还向北京市中小学校师生代表现场赠书。解学智、王力、宋兰、冯慧敏、董树奎、董志林等总局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出席了仪式。肖捷局长在《求是》杂志发表了"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署名文章。总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宣传月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上下积极配合,群策群力,形成了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税收宣传大格局。

  为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有效开展,税务总局办公厅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提前对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作出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宣传月活动主题、重点宣传内容和主要活动安排,并及时制发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精心组织了全系统广泛参与的重要活动。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了第四届税法Flash动漫大赛、第二届税收公益广告创意大赛、第二届税收宣传短信大赛和"税收。发展。民生"、"图话税宣''两个征文活动,吸引了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士和机构广泛参与。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的五大涉税案件深度报道、三级(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网上在线访谈、人民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竞赛、《人民日报》及《法制日报》税法宣传专版等项目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成效。赠送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组织评选"中国十大优秀税官''、开辟《讽刺与幽默报》税收漫画专栏、征集金税文艺作品等13个主题性税收宣传项目进行顺利、精彩迭出,形成了渠道和形式丰富多样、主题和层次特点鲜明、与纳税人互动交流活跃的生动局面。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各司局密切配合,"三社''和税务总局网站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形成税收宣传工作合力。各业务司局积极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集中解读和宣传与本司局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发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税法的优势和特点。中国税务杂志社精心策划"税收宣传:他们的故事"专题报道,把视线投向17年来关注税收宣传、关注税收事业发展的人;与税务总局办公厅一起联合中央电视台12套《法治视界》栏目组,合作制作《动漫说法——税收与民生》系列节目;统一制作了第三届FLASH动漫大赛优秀作品光盘,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与税收"五五"普法丛书一起向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提高了宣传效果。中国税务报社积极做好税收宣传月重点报道,及时编发各地宣传月活动动态稿件,开辟税收宣传月专版,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中国税务出版社保质保量按时出版了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精心设计制作了税收宣传招贴画并向全国税务系统发放,策划了一批税收宣传题材的出版物。税务总局网站也开辟了税收宣传月专栏,全方位、多层次为纳税人和税务系统提供服务。据统计,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l90条(次),其中,在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重点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同时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做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1期"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及时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宣传月工作开展。

  各地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税收宣传月,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及早策划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合理安排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广西、山西、河北、贵州、甘肃、青海、四川、宁夏、湖南等地的党政领导分别以发表讲话和署名文章、为诚信纳税企业授牌、题词致信等形式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亲自参与,推动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协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榜新闻发布会暨2008年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共同举办了2008年辽宁省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宁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北、安徽、甘肃、贵州、海南等地国税局、地税局也继续加强合作,联手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税收宣传深入人心

  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机关紧密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税收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突出抓好"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宣传。广泛宣传"税收。发展。民生"的意义和内涵,大力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使"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江苏省政府召开"税收促发展、惠民生"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国税系统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生改善的工作成效,推出服务发展关爱民生新举措。山西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专题座谈会,特邀全国人大常委、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董事长郭凤莲及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企业家代表、地方党政领导一起论税收、谈发展、话民生。郭凤莲畅谈了大寨村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对税收改善民生的理解。黑龙江省国税局举办"振兴龙江纳税人论坛"、江西省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举办"税收。发展。民生"论坛,宁波市国、地税局举办纪念宁波计划单列20周年"税收。发展。民生"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等,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进行了交流、研讨,共同倡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青海省地税局、浙江省地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等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了"税收。发展。民生"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紧贴纳税人需求,积极采取纳税辅导、政策宣讲、上门咨询等方式,加大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山东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了"税收服务进万家,和谐共赢促发展"宣传服务活动,共组织各类报告会、座谈会和税收政策业务辅导活动l 60余场次,2万余名纳税人参加。重庆市国税局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三个一"宣传活动,即"网上竞赛100题、网送税法l00问、纳税辅导10000人".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行"万名老总学税法"活动,市、县局分管业务的局长亲自为企业老总上企业所得税培训课。天津市国税局举办百场税收政策辅导会。吉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新疆区国税局等为重点税源企业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辅导班。安徽省国税局编写企业所得税法"三字歌",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云南省地税局编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24种税费简介》、甘肃省地税局编印《纳税人应知应会百题问答》免费发放给纳税人。重庆市地税局健全税收法规库和纳税知识咨询库,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北省地税局关注残疾人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税收扶持弱势群体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服务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向纳税人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北京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等相继开展"走进北京国税"、"税收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走进税务局,了解税收工作。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局长"接待日"活动。黑龙江省国税局向纳税人赠送《办税服务流程图板》光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福建、云南、黑龙江省针对台商、边疆少数民族、对俄口岸开展了有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受到普遍欢迎。湖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分别开展了"纳税服务主题"、"纳税服务需求"和"税事由你知"问卷调查活动,并根据问卷调查反馈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以2008北京奥运为契机,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奥运赛场城市的税务机关推出奥运涉税服务"直通车",为奥运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突出抓好正反典型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重在教育引导,反面宣传重在惩戒威慑,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山东省政府表彰100户2007年度山东省纳税先进企业。广东、甘肃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2007年度纳税百强排行榜。湖北省国税局表彰十强百佳纳税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10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曝光l0起涉税违法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公开曝光2007年十大涉税典型案件。浙江省国税局在主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涉税典型案件。河南省地税局开展"保罗国际偷税案警示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法宣传。为更好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工作,今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选择1-2所中学,结合教学大纲和税收教学进度情况,进行"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活动,赠送《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税收动漫光盘和其他税法宣传材料。此项活动获得积极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已经为全国近二百所中小学校授牌。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与教委、共青团、学校共同携手,选择22所中学作为第一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北京市地税局在密云少年税校举行"祖国的未来,税收的明天"——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暨青少年税校教材发行仪式。山西省大同市国税局组织开展"今天我来当税官"学生大型税收社会实践活动。浙江省国税局举办全省中学生"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比赛。宣传月期间,各地还充分利用税务博物馆等税收教育基地面向青少年进行税收宣传教育。北京市地税局在北京税务博物馆举办了"走进历史传承文化"大型税收历史文化宣传活动。中国财税博物馆、南京市税收文化教育基地、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旧址陈列馆等也开展了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收宣传活动。

  三、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税收宣传丰富多彩

  加强传统媒体宣传,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河南、湖南、西藏、海南、厦门等地税务机关联手当地主流媒体,在《河南日报》、《湖南日报》、《西藏日报》、《海南经济报》、《厦门日报》开设税务专版,集中反映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安徽地税部门纳税服务做专门报道。河北省国税局组织了"燕赵国税行新闻采访"活动,陕西省国税局开展"新闻记者三秦国税行"系列活动,四川省地税局携手主流媒体组织"地税报道全省行"活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深入税收征管一线、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就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依法治税、队伍建设、先进典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采访报道。云南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湖南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上海市国税局的领导分别参加当地"政风行风咨询热线"直播节目,与纳税人进行实时交流,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提高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领导共同做客北方网,宣讲税收法规政策和宣传月主题,畅谈税收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与纳税人和网友互动。深圳市国税局在国税门户网站与网友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面对面"为主题进行实时在线交流。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活动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湖南省国税局启动网上办税服务厅。内蒙古国税系统各盟、市局开设"税收知识轻松聊",QQ群用户达到30万人。广东省地税局鼓励全系统税务干部开展税收博客活动,组织博客评比。大连市国税局主打"科技牌",网络宣传有声有色。河南省国税局研发制作税收政策移动查询系统——《智能税务通》。深圳市地税局成功开发全国首个"税收知识网络游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轻松、便捷了解学习税收基础知识的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丰富税收宣传的吸引力。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中有效调动各种文化元素,融合地方文化特色,使税收宣传更富有生动性和趣味性。浙江省地税局、福建省国税局等单位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主题摄影大赛,用新老照片对比的方式,反映税收为改善民生所作出的贡献。福建省地税局举办首届海峡两岸及港澳印花税票邮展。青海省国税局利用福利彩票宣传税法。四川省国税局开展"千场露天电影送税法"活动。广西国税局举办2008年税收宣传月广西歌王大型演唱晚会,巧用"山歌唱税法".甘肃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民族歌舞文艺演出。湖北省国税局举办"迎奥运。铸和谐。谋发展。税收带来祖国美"全省税收小品竞赛展播。吉林省地税局创作二人转税收小品《约法三章》等受到观众的欢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制作播出了《寻找最可爱的人》等五部税收宣传系列短剧。贵州省地税局拍摄《税月》系列电视短剧。

  税企携手征纳互动,提高税收宣传的亲和力。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与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联合成立税收服务志愿者队伍,分成若干小分队,参加税收宣传进工厂、进校园等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单位也组建了税收志愿者队伍,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法律援助。安徽省地税局举办安徽省首届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知识邀请赛,贵州省国税局组织了"税企互动税收知识答题竞赛",大连市地税局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税企同考大赛",企业代表与税务干部共同组队参赛,实现了税企互促、共同提高的目的,促进了征纳和谐。

  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主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响了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税收宣传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工作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在探索税收宣传规律上多下功夫,在拓展税收宣传思路上多下功夫,在丰富税收宣传内容上多下功夫,在创新税收宣传形式上多下功夫,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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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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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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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