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6-05
文号:国税函[2008]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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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应带头贯彻落实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带动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现代节能技术,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抓好示范、加大宣传,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工作规划,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节能减排任务的,到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三)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细化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四)加强建筑设备节能管理。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积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进行围护结构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节水及环保改造,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节能改造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机关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五)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或当地政府核定的编制数严格控制公务车辆数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格公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编制内的公务用车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单车核算。定期考核车辆百公里油耗,逐月编制车辆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报表,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六)加强日常节能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加强办公设备节能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尽量共享使用,不使用时即行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在办公区推广使用节能开水器,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减少开水器的开启数量和时间。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加强设备耗水的改造和新技术利用,逐步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量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采用漫灌方式。

  (七)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巡查制度,每天按巡视路线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专职质检员制度,加强设备设施预防性维修和换季修理,确保大型耗能设备运行效能比处于最佳状态。加强能源消耗监测评估,对办公建筑水、电、油、气等能源的消耗状态进行分项计量,实行即时监测,在对各能耗部位进行精确计量的基础上,通过统计核算进行科学管理。加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空调、电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使用情况。通过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规范用能行为等措施,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员节约意识

  (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使所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税务总局将举办中央空调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供电系统节能运行与管理、消防安全及楼宇智能化设备运行与管理、供暖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机关办公楼节能型物业管理、建筑节能新技术培训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也要组织相关专题培训,要通过培训,提高后勤部门能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培养节能减排骨干力量。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推进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税务干部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历史责任感。要通过定期制作各种宣传板报,在人员流动较大和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宣传节能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展览和公益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并带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十)树立节能减排典型。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和单位实际,制定“节约型机关”具体评价标准。要树立在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先进典型,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2008年,税务总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区、市)税务局,进行建筑节能工作考察和验收,树立优秀典型,推动全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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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