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13
文号:国税发[2007]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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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  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五条  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互动机制的要求,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七条  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县以下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税收分析工作可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二章  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八条  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机关4级管理,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反馈税收分析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九条  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定期开展全国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国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全国税收预测。

  (二)定期发布税务总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通报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三)实行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实行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四)建立健全全国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模型,协调开发税收分析软件并推广使用。

  (五)制定与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制度,举办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各地税收分析工作。

  第十条  省、市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监控本地区及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推动本级税收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县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开展本地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做好税收日常分析和专题分析,特别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并做好税收分析的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月度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税收情况报告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月度税收分析会。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每月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税收收入分析会由主要局领导主持,计统、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参加。计统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综合情况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收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管措施成效分析,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源情况分析。

  第十四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税务机关的局领导或计统部门组织,一般由下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并扩大到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财务人员。地区税收分析会要针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五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要每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以及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时,要及时汇报或通报。

第十六条  定期税收预测。包括年度预测和月度预测。年度预测通常一年进行4次,分别在7月份、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进行。月度预测一般每月2次,分别在每月的上旬和中旬进行。基层税款征收单位的月度预测要在纳税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款预缴入库等因素进行。省、市、县税务机关税收预测要充分考虑下级预测和税款所属期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经济税源调查可采取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案头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调查目的,科学确定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建立税收分析档案。要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连续性分析,充分挖掘使用税收分析档案资料,深化本级税收分析,并按规定层层上报。

        第四章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料——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点——撰写内部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研究——行文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收入情况——整理税收分析档案——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税收及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税收月快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分析档案等税收情况,以及有关经济税源信息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等。要将上述相关数据信息融入到月度税收分析中,以扩展月度税收分析的数据源和信息量,丰富月度税收分析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月度税收分析时间要求。税务总局每个月份终了后5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6日内完成会计统计报表数据采集,25日内完成重点税源监控资料采集;10日内完成税收分析报告;15日内税务总局召开办公会专题分析税收收入,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按要求完成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税收完成情况报告;15日内完成对各省收入情况通报;整理税收分析档案。各地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二十二条 月度税收分析报告、通报和分析档案。税收收入(或税种、行业税收)同比增幅超过30%或出现下降的省税务机关月份终了后4日内向税务总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省税务机关月份终了后10日内正式行文向税务总局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收入情况;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分析档案。市、县税务机关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五章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包括税收计统业务指标、税收征管业务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指标按分析工作需要根据基础指标加工而成。

  第二十四条  税收计统业务指标包括税收月(旬)快报、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分析档案等目前计统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指标。

  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管业务指标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软件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等相关数据指标。

  第二十六条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与税收分析相关的国内生产总值、工商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物价、企业利润总额、进出口贸易额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分析指标主要由基础指标经过运算加工而成,用于反映税收内部状况、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要统一指标定义,规范指标口径,确保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运用各种先进工具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整理和应用,充分挖掘数据利用价值。

         第六章  税收分析方法与内容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析法。

  (一)对比分析法。通过各项税收指标之间或者税收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来描述税收形势、揭示收入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数据的对比分析通常包括规模、结构、增减、进度、关联税种等方面的对比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主要采用税负和弹性两种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从经济、政策、征管以及特殊因素等方面对税收、税源进行分析。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企业效益以及产品价格等变化情况;政策因素主要是指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税源的影响;征管因素主要包括加强税源管理和各税种管理、清理欠税、查补税款等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特殊因素主要是一次性、不可比的增收、减收因素。

  (三)数理统计分析法。运用一元或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等数理统计理论和方法,借助先进统计分析工具,利用历史数据,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模型,对税收与相关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进行量化分析。

  第三十条  税收分析内容具体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等。

  (一)税负分析。分为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包括地区税负、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如地区税收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对比,工商业增值税与工商业增加值对比,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对比,行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对比等,反映宏观层面的税负情况;微观税负分析是针对企业层面的税负分析,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查找税收征管漏洞。

  (二)税收弹性分析。分为总量弹性分析和分量弹性分析。总量弹性分析是从全国(地区)税收总量和经济总量上做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分量弹性分析是从税种、税目、行业以及企业税收等分量上与对应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细化的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要注意剔除税收收入中特殊因素的影响,以免因特殊增收减收因素影响真实的弹性,掩盖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三)税源分析。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产出和税负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质量进行评判。利用工商、银行、统计以及行业主管等外部门数据,细致测算判断企业税源状况。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开展税种间税基关系的研究,开展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能力估算,从宏观层面测算分析各地税源状况和征收率,减少税收流失。

  (四)税收关联分析。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种税收、税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发票销售额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申报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款和欠税,增值税与所得税,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与税收、税源等关联数据分析,有效地发现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收分析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一)宏观分析反映全国或地区、税种、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二)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分析、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以及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而提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税收分析有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主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内容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透彻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二)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通常包括:对问题或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上述各类分析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税收分析组织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保障体系。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统部门是税收分析的综合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懂经济税收、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培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分析专家队伍。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情况检查,将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优秀税收分析报告评审,对通过分析反映问题深入、指导实践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激发税收分析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人才库,及时将理论素养高、实践能力强的分析人员纳入人才库,加强对分析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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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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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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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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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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