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8-27
文号:国税函[2007]9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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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积极投身依法治税、税收改革、科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践,涌现了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全国数十万税务干部职工的杰出代表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时代先锋。他们当中,有扎根高原、对税收事业无限忠诚的优秀青年干部邓波;有关爱弱者、孝敬老人的道德楷模刘国江;有刻苦钻研、无私奉献的科技干部彭义勇;有嫉恶如仇、一身正气的见义勇为英雄刘丰收;有勇斗病魔、在税收一线战斗到生命最后一刻的优秀税务所长赵河欣。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拼搏进取、争创一流,在弘扬新风正气中躬身实践、模范带头,用求实创新、团结进取、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和先进事迹谱写了一曲曲为国聚财的浩然长歌。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品德和模范事迹,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

  广泛深入地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激发干部工作热情、焕发群众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就是要通过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全系统向先进模范学习的舆论氛围,努力营造激发广大税务工作者优秀品质和巨大潜能的行业氛围,努力促使为人民服务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成为税务干部职工的自觉意识和实际行动。

  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重要意义。抓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把先进典型的高尚精神和优良品德发扬光大,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必将催生越来越多的先进模范,极大地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忠诚使命、履行使命、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税收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形成全国联动的学习宣传局面

  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从9月份开始启动,集中一个月时间进行。活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国重大典型的学习宣传。

  (一)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代先锋》专栏将播出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邓波同志的先进事迹。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报也将刊登邓波同志的采访报道和主要事迹。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要做好先进模范的宣传报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收看和学习。

  (二)8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将向全国税务系统县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由国家税务总局、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制作的11集大型系列专题片《闪光的税徽》光盘,该片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11位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集中反映了他们对待工作、对待生活、对待事业的高尚精神和优良品德。各级税务机关收到光盘后要集中组织观看,要把光盘传递到税务基层每个分局、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厅,广泛学习宣传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激发广大税务干部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三)《闪光的税徽》中的11位先进模范人物所在省(区、市)税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媒体联系,将本省(区、市)的先进模范事迹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第二阶段,各地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主题活动期间,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对本单位近年来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先进典型进行统计汇总,整理他们的先进事迹,结合本地实际,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专访、开展先进事迹巡回报告、组织学习身边的先进模范演讲等活动,使先进模范的精神深入人心。此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邀请外系统外单位的先进模范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做事迹报告,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观英模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等,通过各种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营造出学习先进、争当模范的浓郁氛围。

  三、加强领导,把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把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深入宣传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的新进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新进展。特别是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形势政策教育,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立足本职、奉献社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推进文明“窗口”建设活动相结合。在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我为祖国增光,我为奥运添彩”为主题的全民迎奥运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活动,进一步提升行业文明形象。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2006年以来,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全国税务系统集中进行了公务员登记、职级和工资套改、规范津贴补贴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正确看待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进步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局稳定。要进一步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楷模,在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的形势面前,自觉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严谨的工作作风,确保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本单位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十七党的大”主题活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总局网站、地方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展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主题活动的丰富形式和明显成效,不断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学习先进、人人争当模范的工作热情。在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将主题宣传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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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