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8-20
文号:国税函[2007]8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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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6日,中央文明办、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了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大意义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盛会和以体育为载体的文化庆典。举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也是一个向世界展示中国的舞台。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展示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人民的良好文明素质。现在距2008年奥运会只有350多天的时间,紧紧抓住并利用好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历史机遇,广泛深入地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实现人文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税务系统文明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文明委、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紧紧抓住迎接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利契机,以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文明风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文明观赛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实施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提升办税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地方的奥运志愿者招募工作,推进志愿者培训计划等多项工作。

  总的来看,全国税务系统“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产生了广泛影响。“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已在全系统推开,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共享奥运的氛围日益形成。

  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根据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展安排,下一阶段,全国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对于税务系统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奥运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干部职工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旗帜鲜明的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讲座及知识答题等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普及奥运礼仪知识,强化岗位行为规范,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系统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

  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援助,规范12366热线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的奥运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纳税环境,更方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单位,要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业务量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可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办税高峰时,可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要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努力创造井然有序、优美舒适的办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服务工作高质高效、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税务系统迎奥运“窗口”。

  四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展示税务行业文明形象。各级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出现的变化、取得的成效,宣传税务干部职工对“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支持、参与以及愿望、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讲道德重礼仪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掀起优质服务迎接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动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三、“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扎扎实实、齐心协力、团结合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密切配合,共同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北京和协办奥运的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城市是“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点城市,这些城市的国、地税局要走在前列,迅速启动,形成热潮,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其它省(区、市)税务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把活动开展起来,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摒弃各种不文明现象,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共同塑造税务干部职工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形象。

  三是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增强整体效应。税务系统多年来广泛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工作的有效载体。

  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主题,充实内容,拓展领域,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要在引领文明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迎接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再立新功。

  四是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从现在起到奥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时间。税务部门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避免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要通过这项活动,提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促进税务系统的全面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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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