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2007]47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8-02
文号:国科发计字[2007]4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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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有关国家科技计划2007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国家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突出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今年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继续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促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加强科技计划信息共享与集成。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仍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科技部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数据通过科技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有关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及相应申报软件可从网站下载。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用户登录账号及口令以2006年度下发的为准。网上申报具体办法请访问科技部申报系统(program.most.gov.cn)(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科技部信息中心010-58881245)。

  三、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于2007年8月24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数据报送我部。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2.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根据科技部关于火炬计划整合方案的要求,2007年的国家火炬计划包括原科技兴贸行动专项、原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转移专项)。整合后的火炬计划重点从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的创新活动、产业化组织和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的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五个方面加强工作。

围绕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火炬计划“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创新环境建设重点任务,2007年国家火炬计划将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项目及重大专题集群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国际合作服务机构以及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等载体内创新组织和机构能力建设,改善抚育支撑环境和产业提升支撑环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创新集群发展的环境建设项目。

2007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分产业化项目申报和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两部分。现将具体申报要求说明如下:

一、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申报

1. 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封面标识说明:

国家和地方重大产业化项目:指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已列入地方政府或行业重大产业化目标的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是节能减排推广及产业化项目。

出口示范项目:指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出口结构调整的产业化出口示范项目。

集群专题项目:指地方政府明确支持的由多个企业联合承担、围绕优势产业或主导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专题项目。专题项目下设若干子项目,分别由不同企业承担。集群重大专题项目应提供地方政府、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基地管理部门针对该产业所做的未来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软件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集群项目。

其他项目:指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产业化项目

2. 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自主创新。

——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高技术研究成果为依托,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

——优先支持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及新能源技术开发项目。

——优先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产业集群专题项目

——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不支持单纯技术引进、高能耗、一般产品加工、常规食品、保健品、饮料、基建等项目。

3. 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电子与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软件与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微电子及新型电子器件、光电子及新型元器件、通信设备及产品、广播与电视技术产品、电子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和电子测量仪器。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医药生物技术、现代中药、化学合成药、轻工发酵技术、现代农业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新型有机高分子材料与精细化工材料、复合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纺织新材料、环境友好材料。

光机电一体化:先进制造设备及装置、先进工业装备、车辆、船舶等运输机械及关键零配件、机电基础件、控制系统及监控设备、自动化电力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医疗器械。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

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与材料、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与环境功能产品。

4. 申报要求

——在申报地注册、以市场导向、成果转化形成产业为目标的竞争性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年以上。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面向国际市场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好的出口前景。

——集群专题项目应是有助于推动特色产业形成集聚效应,对促进产业链形成有带动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二、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

1. 支持范围

支持经科技部认定的(或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国际合作依托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的国家级研究咨询机构等创新组织。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内经科技部认定的上述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服务机构。

2. 支持重点

环境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及创新服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重点支持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形成;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创新服务活动;重点支持国内国际技术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3. 申报要求

——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地方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原则上不受理正在执行、尚未验收的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单位申请项目。

——不支持单纯网站建设,不支持机构综合服务管理业务建设,不支持国家政策未明确支持的业务建设。

三、关于火炬计划国际化(原科技兴贸行动专项)项目申报的说明

按照2006年科技部关于科技兴贸工作纳入火炬计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支持的要求,2007年科技兴贸项目作为火炬计划国际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火炬计划统一申报。

2007年火炬国际化项目重点支持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两类。出口示范项目的申报按照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封面上注明“出口示范”项目类别标识。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上注明项目所在出口基地名称或服务的海外科技园名称。

1. 出口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低能耗,无污染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品牌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的出口项目;

——技术领先,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 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要求。

——重点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开展的出口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国际合作依托机构的服务平台项目、为海外科技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兴贸政策措施研究项目。

3. 申报渠道

火炬计划国际化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仍然按照原科技兴贸工作渠道申报。

四、关于技术转移(原国家重点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的说明

根据科技部火炬计划整合方案,原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作为技术转移专项纳入火炬计划管理,重点促进技术市场建设推动技术转移。2007年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

1. 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重点支持以技术转移促进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大学、研究院所、国民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设立的技术转移推广机构以及为本地区、本行业提供集成公共服务的综合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优先支持国家或行业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推广示范机构。

2. 支持重点

——促进重大、重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项目;

——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项目;

——促进我国与国际间的技术转移项目;

——为本地区、本行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经纪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3. 申报渠道

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技术市场管理渠道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产业化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批文、入网证、登记证、环保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专利授权、鉴定成果、销售合同、用户报告、出口报关单据等。

环境建设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机构服务运营管理办法或规章、地方资金匹配证明、技术转移或服务合同等。

4. 申报纸制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通过部门科技司(或相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材料抄报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

5. 材料装订:按照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相关附件顺序,用A4纸按照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装订。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1. 项目申请单位或机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省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报送部门科技司。

2. 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部门科技司应组织专家对上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将上报项目纸制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以及项目汇总表函送科技部。

七、软件下载和电子文件上报

1. 项目申请单位登陆网站(program.most.gov.cn)--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选择“火炬计划”,下载相应软件并填写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技部计划司下发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登录科技部申报系统,将汇总上报项目的电子数据上报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八、申报材料寄送、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1. 纸制材料寄送:

地址:北京复兴路12号C座3层 科技部火炬中心项目受理处

通讯:北京3823信箱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人:杨彦玲 010-63923533 yangyl@ctp.gov.cn

2. 申报咨询:王德花 010-63923522

软件咨询:王宇彤 010-63923592

3.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58881245、68576284、68570604、68578273、68570682、68579513


附件2: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按照科技部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以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十一五”总体目标,2007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将继续采取国家政策引导和财政后补助为主的方式,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新产品计划在国家层面的重点引导和分类指导,重点支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为切实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评审)等工作,现提出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优先支持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交通等行业和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新产品开发。

2.紧密衔接主体计划,重点支持面向市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国家863、科技支撑等计划科技成果产业化。

3.重点支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新产品以及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专利技术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新产品。

4.重点支持生物工程、新药、新材料、装备制造业、新能源等关键技术、新兴技术领域以及对国家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产品。

5.重点支持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社会公益领域新产品。

6.重点支持有利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的新产品。

7.不支持范围:食品、保健品、饮料、服装、传统手工艺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军工配套产品;高能耗和高污染项目。

二、有关申报要求

1.在北京、上海等原有8省市项目申报备案试点基础上,2007年继续扩大山东、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西、宁波8个省(市)科技厅(局)作为项目申报备案单位。加强新产品计划与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结合,逐步形成主要依靠地方的新产品计划管理模式。

2.在前两年网上评估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在北京、湖南、西安3省市实行项目网上评估,简化项目申报、评估(评审)、立项程序,提高新产品计划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3.项目申报备案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项目评审评估体系建设,严格项目评审、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精心组织项目,体现地方特色。结合《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落实税收、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对新产品计划的支持。

4.申报项目产品为国内首次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高,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性能;

6.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技术产权清晰,无异议。

三、项目申报数量及重复申报

1.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报送2007年新产品计划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方、本系统前两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平均数的130%,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其中重点推荐(A类)项目,不超过推荐上报项目总数的30%。对报送项目择优排序后,按报送排序编写推荐编号及填写《项目报送汇总表》。

2.申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政策引导类计划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从地方和部门同时申报新产品计划;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产品不得再申报。凡发生以上情况者取消立项资格。

四、申报渠道及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应参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2007)》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评估(评审)和推荐工作。

3.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制材料。电子数据采用科技部提供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系统(2007版)》(简称申报软件)录入、汇总,并由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统一通过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program.most.gov.cn上传科技部。纸制材料内容须与电子数据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纸制材料一式两份。

五、材料寄送及联系方式:

1.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复兴路12号C座3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信箱: gjxcp@chinanp.gov.cn

2.联系人:

王德花 010-63923522 郑健健 010-58881644

3. 软件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 010-58881245、68576284、68570604、68578273、68570682、6857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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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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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