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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案外人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某。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甲、乙两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10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和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
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甲公司、乙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两家公司在收到国家出口退税款后将资金转给上游虚开企业或转出。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
同时,李某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具有主犯、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66万元。
三、典型意义与风险提示
“买单配票”是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集装箱号、报关单等),伪造外贸合同、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手法。本案提示外贸企业及出口服务企业,虚构出口业务不仅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若同时骗取政府财政奖励,还会构成诈骗罪并被数罪并罚,刑事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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