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2-02
文号:国税发[200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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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二○○七年二月二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收入的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

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

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三、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年度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

“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年度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年度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除XX保留意见的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外,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对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应纳所得税额的理据和原因。

2、提出纳税调整的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发现,下列事项可能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无法表明意见。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详细说明该审核事项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阐述对该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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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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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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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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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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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