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企业[2007]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10
文号:发改企业[2007]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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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1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2 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光彩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4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 润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 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 紫御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

  9 中国华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 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 天津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3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 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19 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 天津市浩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1 天津德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23 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4 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 唐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6 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7 衡水桃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8 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9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0 吕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 临汾市正和担保有限公司

  32 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3 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4 山西恒润源担保有限公司

  35 内蒙古金盛川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6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7 包头市银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8 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9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0 丹东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1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42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3 鞍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4 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5 沈阳浑南信必达担保有限公司

  46 凤城市海洋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港市五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8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9 营口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50 朝阳裕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51 盘锦市恒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2 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3 辽阳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4 辽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5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6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57 通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58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9 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0 敦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1 延边丰圆担保有限公司

  6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63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64 牡丹江市鑫汇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65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66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67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68 上海华宁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69 上海元易信担保有限公司

  70 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71 宿迁同益担保有限公司

  72 江苏苏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3 姜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4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5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76 江都市信诚担保有限公司

  77 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78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9 淮安市信联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80 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81 江苏华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2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83 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84 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85 连云港金海担保有限公司

  86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87 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88 通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89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90 苏州兴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91 昆山市嘉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2 苏州易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3 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4 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95 太仓香塘担保有限公司

  96 常熟市灵丰担保有限公司

  97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

  98 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风险担保有限公司

  99 常州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1 常州市金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2 江苏苏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3 丰县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4 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5 宜兴市广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6 宜兴市金长城担保有限公司

  107 无锡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8 江苏友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9 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

  110 无锡市合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11 高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2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3 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114 建德市电联担保有限公司

  115 浙江振兴担保有限公司

  116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17 浙江华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18 浙江平安担保有限公司

  119 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

  120 温州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1 温州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2 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3 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124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5 上虞市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6 新昌县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7 绍兴县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

  128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9 绍兴县索密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30 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131 浙江万象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32 浙江千家伴担保有限公司

  133 浙江正和担保有限公司

  134 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35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36 浙江爱华担保有限公司

  137 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

  138 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

  139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0 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41 池州市银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2 芜湖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143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44 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45 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46 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7 金寨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8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49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150 宁德市沪宁担保有限公司

  151 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2 宁德市沪企担保有限公司

  153 江西省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54 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5 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6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7 威海银通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8 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9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0 枣庄市民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1 德州市金嘉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2 泰安市财富特担保有限公司

  163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164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165 濮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6 鄢陵县鑫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7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8 信阳市鑫隆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9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170 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1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172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173 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4 荆州市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5 荆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6 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7 宜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8 襄樊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79 孝感钱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80 汉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1 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2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3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4 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5 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6 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7 湖南芙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8 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9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0 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1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2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93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4 广州银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5 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6 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7 广东稳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98 东莞市融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9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0 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 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 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

  203 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4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5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6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207 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8 重庆市开县开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9 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10 重庆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11 自贡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2 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13 四川安信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214 成都合力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215 四川川中经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16 四川省川科投担保有限公司

  217 南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18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19 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

  220 四川新安担保有限公司

  221 四川澳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2 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3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4 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25 云南中银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6 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7 陕西长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8 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9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30 宁夏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31 新疆金桥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32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33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4 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5 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36 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37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238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39 象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0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1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2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

  243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4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45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

  246 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

  247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8 大连环渤海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9 大连英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51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2 大连复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3 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254 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55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1 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 天津金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 兴安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9 呼伦贝尔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 内蒙古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11 满洲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2 赤峰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13 内蒙古正浩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 通辽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 乌海亨信元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17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18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19 南京市经济技术投资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 无锡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 无锡市梁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25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6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7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8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9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0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31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32 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3 潍坊市力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4 威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5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36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7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9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0 广东均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1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2 广东格伦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3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44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5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46 宁波市鄞州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47 宁波江东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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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