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8]352号 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8-11-27
文号:财企[2008]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群策群力,采取有效措施,顺利完成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汇总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通报如下:

  一、2007年度外商投资规模保持平稳发展,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各地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创新招商方式,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吸收外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编外商投资企业15.6万户,比上年增加1.4万户,增幅9.7%.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3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9%.其中:全国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7.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增速大大高于平均水平。

  2007年,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6万亿元,同比增长28.4%.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3万亿元,同比增长16.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的企业111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9万亿元,占汇编企业的21.4%.实现利润总额1.1万亿元,同比增长41.9%;盈利企业85698户,实现利润1.3万亿元,同比增长35.8%;亏损企业70248户,亏损额1943.56亿元,亏损面为45.05%.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税金7844.1亿元,同比增长17%.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顺利完成,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外资企业会计决算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财政部门对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不断加强。广东省财政厅要求参加年检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年报报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不予年检的做法,保证了联合年检的工作质量。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地方联合年检部门普遍树立服务意识,通过建设行政服务大厅,实现与企业有关的审批机关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创建了更具吸引力、更加和谐的投资环境。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完善一站式服务和外商投诉应诉体系,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认真对待和解决外商反映的政务、人才、生活等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优良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顺利完成,决算工作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各单位积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企业决算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保证了企业年度决算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外资企业会计决算编报范围不断扩大,汇编户数增长较快。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逐级布置培训工作,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扩大汇编面。如安徽省财政厅采取得力措施,汇编户数较上年增长42.7%.山东省财政厅加大工作力度,汇编户数同比增长29.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针对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缺乏手段、平时联系不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观念淡薄的情况,一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上门摧收报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平台,收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汇编户数增幅较大。

 二是加强沟通指导,严格审核,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7年度外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做了重大调整。对此,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决算工作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了新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培训。同时,各地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规章制度,要求企业的决算必须经中介机构审核,保证了财务会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公允,从报表验审情况看,年报数据质量较往年有较大提高。黑龙江省财政厅加强与市、县财政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报表编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全国率先完成外资企业决算工作。江苏省财政厅积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基础审核、各市初审及全省集中会审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错漏,力求数据真实、完整。

  三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报表网上填报的有益探索。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决算工作中的应用,部分财政部门有效结合联合年检,较好地解决了报表收集困难与报表准确率偏低的历史问题,减轻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压力,同时方便了企业。福建省财政厅通过在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平台中加入会计报表模块,将企业网上填报会计报表作为联合年检的必要条件,保障了决算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年报信息质量。

  四、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关基础性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

  一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监管不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相当薄弱,有的企业由于会计记录不健全造成存货及往来账目无法核实;有的企业银行账目不清,财务管理流于形式,致使会计信息失真。通过编制决算和年检还发现,不少企业存在假合资现象,借外商投资企业之名,套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实;部分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少,以设备、专有技术投资的多,且机器设备未经商检部门进行价值鉴定,专有技术也未经有关权威部门进行评估;不少企业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钻国家“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空子。

  二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不规范、不严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完整,影响数据准确性。同时,受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收入,过分迁就企业,披露问题避重就轻,对较大的问题如出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披露不充分,对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则用词含糊,影响了会计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是少数单位上报会计决算不及时,数据错误较多,对财务会计决算分析及总结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单位对决算工作重视不够,一再拖延上报时间,影响了全国决算汇总工作进度,有的单位上报数据存在勾稽关系不正确,存在实际投资总额与所有者权益差别较大等问题。部分单位未做系统性分析和工作总结,不利于今后工作水平的提高。

  对于上述问题,各地方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为鼓励先进,推动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水平,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经过对各地方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决定对会计决算工作成绩突出的福建省财政厅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名单见附件)。希望各地方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分析研究力度,促进外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通报表扬单位名单(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