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消字[2010]3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0-07-05
文号:工商消字[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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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更加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高度重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采取针对性更强、更有力的措施,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密切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作为治理重点,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是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积极组织力量排查。指导各地工商机关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线索,及时立案,深挖细查。二是进一步加大督办协调力度,根据各地工商机关上报的在查案件情况和举报投诉情况,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办。三是继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案件数据采集和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有机关联,总结推广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黑名单库”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三、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积极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房地产合同监管,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展销(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配合质检、建设等部门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四、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等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中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房地产市场消费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消费者有关房地产市场的申诉举报;大力推进城乡“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进市场、进企业,不断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促进消费纠纷和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为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房地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复杂。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强化整顿工作的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竞争执法、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和整顿工作。要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以及典型案例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于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整顿工作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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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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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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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