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2]3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2-09-29
文号:财办会[201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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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夏文贤 程华 

联系电话:010-68553022,68553596 

传   真:010-68553022 

电子邮件:xiawenxian@mof.gov.cn,chenghua@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   编:10082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其中,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或费用,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成本或费用。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按照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应缴存金额,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企业所采用的精算假设应当是无偏且相互一致。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离职后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由于未来工资水平提高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除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与设定受益义务期限相匹配国债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四条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该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第十五条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一)和(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和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发生时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和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十九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以下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二)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如果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薪酬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项目的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列报与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信息:

(一)解释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解释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描述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以及描述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二十八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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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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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