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第十九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7-03
文号:国税函[201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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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53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初审,确定了2012年(第19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名单下发你局,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对名单所列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请于7月1 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2012年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河北省涿州市 72761

2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中路168号  453049

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工业区 511430

4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256209

5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118号 241008

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 611430

7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北路8号 222006

8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候焦路2号 211100

9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旭东路19号 441001

10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 215122

11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云南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66号 650106

12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大厦 310053

13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473003

14  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511540

15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253500

16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210008

17  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云梦县关梦泽大道20号 432500

18  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5号 30027

19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 441022

20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城阳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岙东南路21号 266114

2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435000

22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经济开发区 512721

23  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长兴雉城新兴工业园区包桥路18号 313100

2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48-458号成悦大厦 510030

2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215542

26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1号 300400

27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路子11号 256120

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交通运输机械工业园区 317200

29  陕西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陕西省兴平市西城 713107

30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济南千佛山东路41-1号 250014

31  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250022

32  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泰安市东部新区明堂路 271000

33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 临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126 276023

3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B区5楼 518057

3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441705

3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含笑路36号银联大厦 200135

37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央企  100030

38  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 430212

39  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 250100

40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 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 545007

41  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 330046

42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 300457

43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2号 643000

44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文化南路669号 314500

4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西 313012

46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汉中市34号信箱 723213

47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325604

48  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 224700

49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经济开发区莲花路2388号 230601

5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 230024

51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610031

52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 250100

53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山西省朔州市1号信箱 36006

54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联塑工业村 528318

55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一路15号 710061

56  上海迪赛诺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479号 201203

57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510515

5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430062

59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 102200

60  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号 266101

6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滨海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天津滨海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300457

62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268弄99号 315032

63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5楼 100045

64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 六安市长安路10号 237010

65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i 474500

66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恒力路1号 215226

6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 351152

6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8号 100076

69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临猗高新工业园区888号 44100

70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珠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519040

7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 221009

72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 长乐市空港工业区鹏程路28号 350212

73  青岛征和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平度市香港路112号 266705

74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衡东城关北正街69号 421400

75  淄博柴油机总公司 央企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胡田镇 255077

76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7层 518040

77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绍兴柯桥鉴湖路1587号 312030

78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央企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300400

79  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 厦门市嘉禾路580号 361006

80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116113

81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北京 北京市非台区警备东路2号 100076

82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市义井街23号 30021

83  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成都外东十陵镇 610106

8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黄山徽州区徽州东路188号 245099

85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450002

86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300140

87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63307

88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新区政和路15号 471000

89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21号 461500

90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131号 30027

91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成达大厦 610041

92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路  528437

93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空港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E6栋302室 300308

94  杭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大道243号 311234

95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750011

96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西峡县西保工业园 474500

97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146号 454750

98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 635002

9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29号 111003

10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230088

101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11500

10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318000

103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央企 北京市东坝红松园北里2号 100018

104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创新路西段1号 530007

105  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社区 215222

106  青岛康地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 青岛市崂山高科园苗岭路29号 266061

107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239500

108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276715

10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北辰区双江道62号 300400

11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杭州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310053

111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6号 241009

112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225009

113  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5号 430223

114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 宁晋县晶龙大街289号 55550

115  宁波圣龙(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市?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达路788号 315104

116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201801

117  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市文登市深圳路8号 264400

118  四川飞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 628001

119  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688号 364000

12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16号 230015

121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央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 443005

122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8号 300222

123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 山东冠县工业园 252500

124  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高新开发区泰山园区浦珠北路68号 210031

125  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瑞昌路231号 266031

126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三层 100089

127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889 201201

128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扬州市文峰路39号 225009

12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河北 河北省邯郸市1号信箱 56027

130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510620

13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室 511400

132  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景德镇市历尧 333000

13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紫荆花路50号A座9楼 310012

134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瑞安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 325204

13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央企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 430205

136  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 河南省扶沟县北关街78号 461300

137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5号 401336

138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289号 341005

139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741信箱1分箱 100016

140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路299号 111003

141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经二路 10070

142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东港镇(港下) 214199

143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 528313

14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北郊尚集镇 461111

145  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塘沽区胡北路869号 300454

14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央企 江苏省镇江市官塘桥路250号 212011

14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241006

148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188号 201206

149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61号 361022

15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经开区东七路88号 410100

151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43100

152  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四川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18号 618000

153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 甘肃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35号 741001

154  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正兴东 215347

155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淮南泉山洞山西路98号 232038

15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宁波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区 315327

157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石铜路68号 50221

15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安亭于田路123号 201805

159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安徽巢湖富煌工业园区 238076

160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惠山大道1800号 214174

161  上海中信国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399  201203

162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诸城市东环路希努尔男装工业园 262200

163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 341300

164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400083

16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 401122

16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福建福州滨海工业区(长乐松下镇) 350217

167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号 721006

168  湖南杉杉户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7-8号 410205

169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市小康大道580号 650231

170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8层 100195

171  中信锦州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121005

17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1118号 230071

173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412001

17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高新区北区好易通大厦 518057

17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省潮州市凤塘三环工业城 515646

176  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 胶南市王台镇巨洋路89号 266425

177  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广西 梧州市西江四路扶点上冲29号 543001

178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 石家庄友谊北大街146号 50051

179  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 161031

180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 333311

181  山西华顿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太原高新区晋阳街发展路华顿大厦 30032

182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楼首享科技大厦6层 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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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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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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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