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斯洛伐克:遇到税收协定争议怎么办?
发文时间:2018-12-21
作者:徐小康 任恒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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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3个国家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包括斯洛伐克。专家提醒,赴斯洛伐克投资的中国企业在用好税收协定这一“护身符”的同时,需注重防范和避免税收协定争议的发生,增强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斯洛伐克是首批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有关谅解备忘录的欧洲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斯洛伐克投资合作。伴随境外投资活动的不断活跃和增多,中国企业遭遇的跨境税务争议也日益增多。中外税收协定是解决跨境税务争议的重要基础,而其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同样可能引发税务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居民赴斯洛伐克共和国税收投资指南》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相关研究资料,本报记者对税收协定争议的常见表现和解决方法做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常见协定争议


  中国A企业主营信息化装备、行业应用软件研发,因派人员赴斯洛伐克为当地企业提供软件服务,被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判定为常设机构。在我国税务人员的辅导下,A企业与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多次协调,说明其在斯洛伐克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活动实质完全符合税收协定,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最终,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同意不认定A企业为常设机构。


  正如上例,在实践中,因对税收协定条款理解不一而出现税务争议非常常见。其中,双重税务国籍是引发协定争议的一个“导火索”。中国居民企业依据斯洛伐克法律,在斯洛伐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如果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斯洛伐克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斯洛伐克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机关以及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当中国投资者在斯洛伐克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斯洛伐克税务机关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斯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导管公司,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斯洛伐克税务机关认可,从而引发税务争议。


  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不能准确区分,也容易引发税收协定争议。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斯洛伐克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在斯洛伐克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就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从而要求中国居民在斯洛伐克缴纳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收到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缴纳19%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给予更低的税率,或依据欧盟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法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对支付给“列示的”司法管辖区(通常为避税地),税收居民的特许使使用权费预提税适用35%的税率。因此,中国居民应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增加税收成本。


  常设机构的认定,历来是跨境税务争议的焦点。中国投资者在斯洛伐克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斯洛伐克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斯洛伐克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斯洛伐克纳税。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协定规定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的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设机构。


  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是中国投资者与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高发点。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为斯洛伐克商业客户提供工程服务的,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定,尤其是对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时准确区分工程地与场所的区分,以免引发争议。在服务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要审慎把控雇员的服务时限,避免超过期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此外,中国经营者既提供技术出让又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应当避免超时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要确保其在斯洛伐克的代理人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斯洛伐克的常设机构。


  争议解决之道


  中国投资者与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同时,中国投资者应增强防范和避免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强化税务风险管理,从而实现最优化的投资目标。


  防范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工作环节在于决策阶段。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斯洛伐克税法以及中斯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严格按照斯洛伐克税法及中斯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同时,中国投资者应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预警方案。建议中国企业结合在斯洛伐克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素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在全面了解斯洛伐克税法和中斯税收协定、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的基础上,中国投资者应当做好与斯洛伐克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与交流的准备工作,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关键税务争议点的处理与斯洛伐克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努力获得斯洛伐克税务机关的承认或者谅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斯洛伐克的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以及事先裁定程序,尽力将税务争议在前期化解。


  此外,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中国投资者可以寻求中国商务、税务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及政策信息,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决策阶段,中国投资者可以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其专业优势进行周详的税法尽职调查,制订合理的投资方案,实施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有效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阶段的税务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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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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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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