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2]01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许善达会长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闭幕式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2-27
文号:中税协发[201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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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召开,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于2月16日圆满结束。会长许善达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讲话,围绕今年行业发展的重心,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大行业统战工作力度。将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工作列为各地税协和中税协的工作重点。二要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也要努力增加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三要加强地方协会建设。继续落实好总局和中税协有关地方协会建设工作的文件。四要做好行业宣传工作。借助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注税行业社会知名度。现将许会长的讲话印发你们,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学习,结合行业实际,贯彻好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抓住机遇 积极推进注税行业发展


——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上的总结讲话 

会长 许善达            2012年2月16日

一、关于加强行业统战工作

我首先要强调一下统战工作,今年向人大、政协积极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是我们中税协和省税协的一项重点工作。

据10个地方税协统计,这10个地方的注册税务师在各级政协担任委员,增加了38人,比以往翻了一番。其中贵州、重庆、四川在换届以前就增补了政协委员,难度很大。换届的时候名额多,工作稍微容易一些,而届中增补比较难。这三个省增补工作获得成功,这一点非常不容易。浙江争取到两个名额,更是实属不易。可见他们工作效果显著。这本身也说明注税行业在社会上、党委部门、政府部门的影响在不断扩大。如果没有社会影响,我们又不去做工作,怎么可能给这些名额呢?所以,希望更多的地方税协继续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两会换届的时间比全国换届时间早,时间紧迫。各地方税协在这次会议之后,必须抓紧时间,一定要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工作放在一个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各位会长要亲自出面进行沟通协调,主动和当地统战部、政协以及国地税局交换意见。大家要充分做好工作,力争每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政协至少能安排一名注税行业的代表。

在向各级两会推荐注税行业代表的准备工作中,要给每个候选对象建立档案。这个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而是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档案,所有资质证明,一定要有证书复印件。档案资料准备工作一定要认真,不得出现误差。一般来说,给上一级政协推荐的对象,要取得下一级统战部门的认可。换句话说,如果向省政协推荐一名注册税务师当委员,要取得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地市统战部门的认可。如果当地市统战部门不认可,省委统战部门就不会接受这个人。同样,如果推荐市政协委员,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的县或者区的统战部门必须要认可。如果将来向全国政协推荐委员的话,所在地的省委统战部一定要认可。这件事情工作量非常大,非常细致,时间很紧迫。目前中税协党建部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中央统战部六局表示,愿意帮助我们做一些工作。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协会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这个事抓得紧上又紧,争取在这次全国人大、政协换届工作中,有我们注税行业的代表人士当选。

中注协、律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在各级政协都有委员。他们不是以部门的领导身份当选的,而是以中介组织的代表人士名义当选的。在上届全国政协换届中,我们行业没有一个委员,是个空白。省、市、县政协,我们行业也只有67个委员,有的还一个人兼两职。有很多省的税协过去没有开展过这方面工作,接触这项工作不太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不大熟悉,程序不清楚,因此我们要抓紧熟悉,尽快地做好推荐工作。

推荐表上分省级、市级、县级的推荐。如果省里的名额少,那么推荐到市也行;如果市里的名额少,推荐到县也行。大家要对这项新的工作要有一个高度认识,统战工作对注税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树立、扩大注税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中税协前期在这些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对全国来说现在才真正开始。除了个别省已经做得很有成效以外,绝大多数地方包括中税协今年才正式报给统战部有关材料。

行业代表人士,怎么筛选,怎么推荐,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新的工作就要多花精力去研究、去分析,其中要做很多具体的工作。各地税协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系这项工作,并把名单、电话、联系方式上报给中税协党建部。

总之,希望各地税协会长一定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如果能把空白省消灭了,那我们的影响就非常大了,这比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作用大得多。如果每年召开两会或者政协组织参政议政活动,都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委员和代表,对社会了解我们行业的作用非常大。会议结束以后,尚未启动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尽快抓起来,大力向前推动。

二、关于拓展注税行业法定业务

拓展法定业务对注税行业发展影响很大。拓展注税行业的法定业务,中税协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总局14号令规定的法定业务,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地税局规定的业务,这是法律授予这两级税务机关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注税行业做什么业务,省级国地税局也同样有这方面的权力,市县级国地税局就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因此拓展法定业务就有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做工作,另一方面要向省级税务局做工作。

近年来,我们转发了很多省级国地税局的发文,包括这次中税协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中,附录了很多省级法定业务。但是各省对注税行业业务支持的力度还是有差别的。像河南规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要通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个力度非常大。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税协都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从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角度讲,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两个文件,其内容与注册税务师有关联,这也是中税协三年之内争取到的新法定业务。在此之前,我们工作做得不够得力,前几年没有争取到出台类似的文件。虽然这两个文件不大,业务量也不大,但是说明总局有关司局的司长、处长对注册税务师的支持力度跟两年前不一样了。

今年我们把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作为重点,中税协特别要在这方面努力,希望在IPO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我们要把这项业务作为工作重点。

拓展业务除了增加法定业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增加客户群。据我们统计,目前全国注税行业为一百多万户客户服务。全国纳税户有1700多万家企业,扩大客户群的空间非常大,大客户尤其重要。

5A级,4A级,3A级,2A级和A级事务所要盯住大客户,力求在大客户范围内扩大客户群。总局、省局、市局都有大企业名单,纳入名单的应该是扩大客户的重点。这些大企业,也希望减少税务风险,不希望因为税收问题而损害他们的纳税信用名誉,注册税务师应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一个很大的领域,注税行业是大有作为的。

还有上市公司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现在有主板、创业板,各类上市公司的数量相当多。现在因为统计信息不够,事务所能够签订合同的比例有多少,我们也不清楚。如能承接对这些重点企业业务的涉税,就有很大的收入。

5A事务所发起成立的注册税务师俱乐部就是一个很好的拓展客户群平台。我参加过其他部门组织的类似会议,参会的人很多,连海外客户都飞来参加。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的吸引力很大。在中国的企业,包括在海外跟中国有关系的企业,他们都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信息,能够得到这样的服务,所以我们应给予足够的关注。每个协会都要分析问题,看看在你这个省里,大企业管理部门所管理的企业有哪些,上市公司有哪些,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把这些名单整理出来,做到心中有数。要把这些客户作为重点,再通过比如组织俱乐部等形式,使这些客户能够经常和事务所进行相互交流,以逐步地发展成为我们服务的客户。所以我想发展扩大客户群也是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又要努力拓展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

有的事务所虽然在县域,但是他们的客户群很大。有一个县的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可以达到上千万元,每个客户收取的钱都不多,但是客户多,一万多个客户,一年下来也有几千万元的收入。因此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注税业务的拓展空间都是非常大。各个事务所要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扩展客户。

中央确定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一月份已经开始试点。据我掌握的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有航空、水运、公路、铁路,现代服务业有6个,一共10个行业,涉及到12万户纳税人,其中有8.5万小规模纳税人,3.5万一般纳税人。现在这项试点工作是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下一阶段整个国民经济重要的制度性建设。这项改革全部推出去,包括试点之外的行业,假如全国都能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那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肯定会有一个新的飞跃。国务院已经开会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准备在五年之内完成这项改革。行业领域扩大,地区扩大,这么一个非常复杂的改革,注税行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所以中税协、省税协一定要抓住这次机遇,各地要摸清省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跟财政局、税务局,跟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协会和事务所要好好地研究一下怎么能够在这项工作中提供相关的服务,同时也能够对我们扩展客户群发挥作用。通过这项工作争取能把一部分客户纳入服务范围,还可以把这个客户的其他税收服务也揽过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一定不能错过。希望各地税协要专门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好好研究一下,从扩展业务的角度做好准备工作。

三、有关省协会建设问题

关于省协会的建设,总局发过一些文件,中税协也发过一些文件,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些文件落实的情况,全国处在一个差距非常大的状态,包括总局下发的一些文件,现在还有很多省没有落实到位。

一个司令部,一个参谋部如果自身建设搞不好,那怎么能把队伍领导好,怎么能指挥打胜仗?各省税协,包括机构问题,人员问题,经费问题,工资制度问题,人事政策问题,全国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注税行业发展比较顺利,但是确实也有一些地方协会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驻会领导未能切实履行职责,对注税行业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中税协准备起草一个促进省税协建设的意见。只要中税协和省税协建好了,我们这个部队才能打胜仗。如果我们把很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花在内部消耗上,那我们的工作不可能做好。现在有些省连驻会人员的薪酬都没解决,还有其他方面的困难,希望尽快安排这些事情,把省协会的建设搞得好一点,这样省协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提高,才能够促进当地注税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关于加强注税行业宣传工作

大家对加强注税行业的宣传工作提了很多意见,这些意见都很有道理。目前,我国注税行业社会认知度的确不是很高,原因很多,其中也有多年积累下来的原因。例如,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非常关注,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券商这四方面的中介服务在资本市场都有地位,离开了其中的一家,公司上市就做不成,可是注税行业没有进入到这个行业。所以我们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低是多年来历史沿革下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对注税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考虑性价比。像过去搞过的全国注税杯知识竞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有些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花钱不太多,效果真不错。我们为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将来还要考虑事务所如何为12366提供服务等。这种扩大宣传的方式还有很多,包括政协的活动,都可以扩大注税宣传。将来行业党委成立也是扩大注税行业宣传的很好途径。

总而言之,行业宣传是一个很大的领域,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特别要选择一些成本相对比较低,且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方式去做。希望各地进行积极的探索,把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共同为提高注税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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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