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税务总局决定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 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收执法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依法予以公开。
2.公开透明。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及权力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开,完善权力公开运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3.高效便民。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手续,便民办税,方便遵从,提高服务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
4.科学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坚持集思广益、科学施策,努力把好事办好。
5.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三) 目标任务
界定税收执法权力,清理税收执法依据,厘清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摸清税收执法权力底数,编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依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
二、工作内容
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将税务机关行使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以目录方式列举,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执法管理制度。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一般可分为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一般应包括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违法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应予清理并依法处理,不得进入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税收执法权力。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工作内容:一是清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二是编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三是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工作方法和责任分工
(一) 工作方法
按照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分级清理、分级公开、逐步实施的原则,以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为主体,同时清理和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其中,税务总局负责清理和公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负责清理和公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税务局及省以下(不含本级,下同)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对税务总局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权力事项目录公开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清理结束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对违法设定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权力运行流程图由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进行编制,并与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一同公开。其中,税务总局负责编制本级实施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各省税务局负责编制本级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共同开展此项工作。省以下税务局需要在省税务局公开的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外公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应当报经省税务局批准。
(二) 责任分工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相关推行工作,并负责组织清理和审核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的具体清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编制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推行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 推行时间
从2014年12月起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税务总局先期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推行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二) 工作步骤
每一类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原则上应在启动该类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推行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清理审核阶段。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税收执法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2.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阶段。税务总局完成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后,应当征求各省税务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各省税务局完成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后,应当征求基层税务机关、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代表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之外新增其他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
3.集体审议阶段。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将拟公布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4.社会公开阶段。经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收执法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应当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后,当相关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相关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要切实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法规部门牵头负责,参与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二) 落实工作责任。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的责任分工,做到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解到人、措施执行到位,确保任务、措施、部门、人员和时间“五落实”。
(三)强化督办考核。适时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纳入绩效管理。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质效,确保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意见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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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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