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12-31
文号:税总发[201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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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税务总局决定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 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收执法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依法予以公开。

  2.公开透明。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及权力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开,完善权力公开运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3.高效便民。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手续,便民办税,方便遵从,提高服务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

  4.科学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坚持集思广益、科学施策,努力把好事办好。

  5.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三) 目标任务

  界定税收执法权力,清理税收执法依据,厘清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摸清税收执法权力底数,编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依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

  二、工作内容

  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将税务机关行使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以目录方式列举,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执法管理制度。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一般可分为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

  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一般应包括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违法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应予清理并依法处理,不得进入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税收执法权力。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工作内容:一是清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二是编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三是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工作方法和责任分工

  (一) 工作方法

  按照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分级清理、分级公开、逐步实施的原则,以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为主体,同时清理和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其中,税务总局负责清理和公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负责清理和公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税务局及省以下(不含本级,下同)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对税务总局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权力事项目录公开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清理结束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对违法设定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权力运行流程图由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进行编制,并与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一同公开。其中,税务总局负责编制本级实施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各省税务局负责编制本级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共同开展此项工作。省以下税务局需要在省税务局公开的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外公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应当报经省税务局批准。 

  (二) 责任分工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相关推行工作,并负责组织清理和审核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的具体清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编制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推行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 推行时间

  从2014年12月起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税务总局先期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推行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二) 工作步骤

  每一类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原则上应在启动该类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推行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清理审核阶段。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税收执法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2.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阶段。税务总局完成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后,应当征求各省税务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各省税务局完成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后,应当征求基层税务机关、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代表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之外新增其他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

  3.集体审议阶段。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将拟公布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4.社会公开阶段。经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收执法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应当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后,当相关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相关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要切实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法规部门牵头负责,参与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二) 落实工作责任。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的责任分工,做到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解到人、措施执行到位,确保任务、措施、部门、人员和时间“五落实”。

  (三)强化督办考核。适时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纳入绩效管理。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质效,确保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意见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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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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