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4]72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2-09
文号:会协[2014]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2014年年报审计各项工作。事务所要以保证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年报审计风险管控为重点,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制度要求,切实完善和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相关政策与程序,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原则与要求

事务所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增强合伙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落实制度,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事务所要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独立性面临的各种不利影响,确保项目组成员、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严格执行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关键人员的定期轮换、禁止股票交易以及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的独立性要求,持续强化独立性监控,切实做到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维护执业的客观和公正。

职业怀疑是注册会计师综合技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关注,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引起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要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客观评价,不盲目依赖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要充分关注重大风险领域,尤其是涉及主观判断和估计的事项,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事务所要制定和实施合理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规范事务所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核算,坚决抵制支付或索取回扣、压价竞争、或有收费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收费或投标报价环节,要综合考虑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和提供专业服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避免出现因收费报价过低,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执行业务的情况。事务所要切实践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抵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倡议书》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

三、进一步强化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事务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大审计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力度,对业务的承接与保持、项目组人员委派、业务执行和报告签发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切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和执业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

事务所要强化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设,避免出现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的倾向,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要建立健全薪酬考核体系,审计人员的考核、晋升应当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及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要确保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实务指南制定、技术咨询和支持、业务培训等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

在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环节,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以及客户的诚信,切实做好评估工作,按照业务本身的风险大小来划分项目的风险等级,避免超越自身能力承接业务。对于被合并事务所或新吸收的其他事务所审计业务团队带入的业务,事务所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将其作为新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接,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备评估结果。

事务所应当进一步重视和改进项目组人员委派,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合伙人及员工执行业务,避免因合伙人和员工业务负荷过重给事务所带来风险。事务所要根据项目组成员的经验、专业技能进行合理分工,避免出现经验较少的员工承担复杂审计事项的情况。事务所要强化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的质量复核,切实加大复核力度,强化分所承接业务的实时监控。项目合伙人要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在计划、现场审计和报告出具等阶段对项目组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由独立于项目组的合伙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实施,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被复核项目,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审计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四、认真做好财务报表审计

2013年10月,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八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国内经济呈现新常态,增速有所放缓,国内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的外部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要密切关注企业经营风险,考虑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提升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据此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切实避免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如果认为该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关注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是否恰当;通过比率或趋势分析、非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分析,关注收入异常波动情况及偶发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商业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交易;通过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其他项目的审计,对收入的合理性进行佐证。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注册会计师要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经济业务实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注重大或异常交易的对方是否是未披露的关联方,警惕管理层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及关联方交易的非关联化;对于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资产减值

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使用状况等,考虑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关注存货、商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分析减值准备是否反映资产的真实信息,进行减值测试时各项关键假设是否合理,各项估计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注册会计师要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关注会计政策变更是否能更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交易或事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是否真实、可靠,警惕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对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新会计准则的遵循适用情况,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追溯调整是否准确。

(五)政府补助

注册会计师要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关注政府补助分类的合理性,相关交易属于政府补助还是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如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时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实施函证程序,获取与政府补助的真实性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重大非常规交易

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交易实质的判断上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创新业务,增强审计程序的针对性,扩大问询人员的范围,实施多角度的分析程序和实质性程序;关注重大非常规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交易对手是否真实存在,必要时实施包括函证交易合同的条款和金额在内的进一步程序。

(七)持续经营

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ST公司、所处行业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具有较强相关性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关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并实施进一步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及是否计划采取或者正在采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并考虑改善措施能否消除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要对公司持续经营改善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独立的职业判断,并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八)集团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充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解,明确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

(九)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阶段要充分评价并恰当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关注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和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说明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应当关注年报中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与已审计财务报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并予以恰当应对。

五、认真做好内部控制审计

事务所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精神,正确处理内部控制咨询、评价业务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关系,不得在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自我评价服务,确保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恰当计划和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时承接一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事务所应当单独与上市公司签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做好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有机整合,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一)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及思路贯穿于内部控制审计过程的始终,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针对每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师应当尽早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合理安排控制测试的时间。在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在考虑与控制相关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样本规模,结合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等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不能根据财务报表审计未发现错报来推断内部控制有效。

在执行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评估与组成部分相关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根据其风险程度给予相应的审计关注,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内部控制实施测试。

(二)评价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要运用职业判断,考虑并衡量定量、定性因素以及补偿性控制的影响,评价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可能导致错报,构成重大缺陷。评价控制缺陷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支持对财务报告控制缺陷重要性的评价,要记录关键判断和得出结论的理由。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并就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及治理层进行沟通。在评价内部控制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结论时,应当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所有针对控制运行有效性测试的结果,避免出现审计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整改后,是否在基准日前运行了足够长的时间;是否存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如实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得利用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等方式,规避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认真做好年报审计业务的信息报备

事务所要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上市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cmis.cicpa.org.cn/cicpa2_web/goto/nomsg/DNA_XH/default.shtml)中填报相关变更信息。若报备后信息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中注协将对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对2014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恶意“接下家”及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并适时启动监管约谈机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15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2月9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