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4]135号 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4-11-19
文号:税总党组发[201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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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常态长效地抓好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0号),现就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永远在路上”的状态长期保持下去,坚持不懈提高思想认识

  1.深刻认识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加强作风建设无尽期。作风建设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松一松就可能前功尽弃。税务系统点多、面广、线长,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以“准、狠、韧”的劲头,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新常态推动税收事业新发展。

  2.认真总结教育实践活动宝贵经验。在活动中,各级税务机关都以生动实践,为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丰富经验。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把活动经验提炼好、升华好、推广好,从具体工作中抽出普遍规律,从具体做法中找到长期抓手,使思想认识再深化、工作措施再完善、作风建设再推进。

  3.始终保持反“四风”高压态势。要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要防止曲终人散,使活动期间形成的良好势头戛然而止,反“四风”改作风成为一阵风;防止束之高阁,对活动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制定的整改措施不再过问、不再落实;防止推诿扯皮,对整改任务无人认领或认领了迟迟不行动;防止反弹反复,活动一过一切照旧,“四风”卷土重来。

  二、把拧紧“总开关”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

  4.持久补足精神之“钙”。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内容,持久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远离低俗、追求崇高。持久开展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教育,引导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深化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的认识,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特别是同纳税人的关系,切实解决好角色定位问题。持久开展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使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法治思维和纪律观念,真正做到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5.突出抓好作风教育。要把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教育的有效做法坚持好、发扬好,把作风教育纳入各级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集体学习内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专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思想、工作和作风建设实际,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各级税务干部学院、学校要开设作风教育专门课程,各类主体培训班都要把作风教育作为学员必修课。

  6.更加注重知行合一。要坚持教育与实践并重,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税务系统党员干部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税收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增强税收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把最讲认真的精神贯彻到底,坚持不懈深化“四风”整治

  7.兑现承诺落实整改任务。要对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领导干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盘点分析,及时掌握整改进度、成效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对策。坚持“五制”并举,推进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基本完成的,要明确巩固深化的具体要求,防止反弹;整改不彻底的,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力度;尚未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抓紧推进。对随着形势任务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跟进,做到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常抓不懈。定期公开后续整改进展情况,干部和纳税人认可一件、销号一件,绝不允许出现“烂尾工程”“形象工程”。

  8.持续用力深化专项整治。要根据中央部署的21项专项整治任务,在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化“三清三察三审”,推进“三治”,开展培训中心、为税不廉、纵酒行为等“六项集中整治”,进一步把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各级局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完善实施措施,加强协调和调度;协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不达目的不罢休。

  9.坚持上下联动推进整改。要全面系统分析整改任务,对上面的问题需要下面配合解决的,就上题下答;下面的问题根子在上面的,就下题上答;需要上下协力共同解决的,就同题共答。各级领导机关要主动认领基层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台账,认真抓好落实。要深度聚焦问题,确定几个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重点项目,制定专门方案,上下互动、挂牌督办。各省局要统筹抓好省、市、县三级联动,认真核查基层和纳税人需要上级牵头解决的问题,列出联动整改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四、把机制制度建设作为战略之举,坚持不懈推进源头治理

  10.承接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制度规定。要认真执行中央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坚决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确保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走样。按照作风建设要求,把握机关和干部管理规律,搞好制度承接,抓好新旧制度衔接,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等具体规定,确保出台的每项制度行得通、有效果、管长久。

  11.升级完善好持续改进机制。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抓住基层和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注重顶层设计,不断改革创新,环环相扣、步步深入,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真正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减审批项目、减办税负担、加强纳税服务、加强后续管理“两减两加”,进一步下放审批项目,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着力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内控机制信息化、绩效改进持续化、监督检查常态化等机制制度建设,总局牵头司局要尽责担当、强力推进,相关司局要密切配合、协同攻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校正行为习惯、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治理“四风”问题。

  12.切实维护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要继续强化正风肃纪,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监管者责任。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指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起到处理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五、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坚持不懈落实从严治党

  13.强化党的意识和政治担当意识。各级税务机关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思想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使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成为自觉行动,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14.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机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要着力解决不按规定开展党内活动、党内生活质量不高、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要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诫勉谈话、组织约谈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在自查基础上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

  15.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防身治病的有力武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效载体。要将开门听取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报上级审核把关、深入谈心交心、严肃开展批评、上级党组织点评并严格督导等有效做法固定下来,促进批评和自我批评常态化。要按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标准,切实开好年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明确组织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召开支部委员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员大会进

 六、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标杆高高树起,坚持不懈突出以上率下

  16.深化领导机关作风建设。要结合实际,持续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活动,每年确定一个方面的作风问题,集中攻坚解决。全面推行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将干群之间、征纳之间换位体验常态化,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受教育、联系群众得锻炼的重要载体。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7.深化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要完善领导班子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工作制度,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监督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相关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把各级局领导班子打造成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和谐融洽、心齐气顺、组织放心、群众信赖的坚强领导集体。

  18.深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围绕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引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五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既要修身更要修心,做一名有理想、有追求、有境界、明事理的优秀干部;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既要习惯于被管理、被监督、被督促,又要努力去管理、去监督、去督促;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党组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树立正确的共事观,一把手要尽心尽力带好班子,副职要尽职尽责为党组分忧,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树立正确的比较观,做到科学比较、正确比较,多看别人的长处、多找自己的差距。

  七、把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好,坚持不懈夯实党的基础

  19.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级局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联系,协同抓好本系统的基层党建工作。适应税收改革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求,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严把党员队伍入口、疏通出口,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继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建立常态化机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倒排,滚动开展整顿。

  20.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要完善选拔方式,把税务系统中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的优秀党员选拔出来,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担任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着力建设一支既熟悉党务又熟悉业务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21.加大基层优秀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要通过建立基层党建示范点、召开现场推进会、评选优秀基层党组织等形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积极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活动,大力表彰,加强宣传,不断激发党员工作的内生动力,推动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2.加大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力度。要充实基层干部队伍,选派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服务群众、提高能力。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拔干部,逐步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努力形成基层优先、关爱基层的良好氛围。

  八、把作风建设责任始终扛在肩上,坚持不懈完善保障措施

  23.落实作风建设责任。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紧紧记在心上、抓在手上、映在税上。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组担负着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局党组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机关和系统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党组书记要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不良作风敢于出手、敢抓敢管。党组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党建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把党建作为主业抓好、抓紧、抓实,为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坚强保证。

  24.形成作风建设合力。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形成作风建设齐抓共管的整体格局。要把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监督查处融为一体,坚持正面教育与警示惩戒并重、立规与执纪并举、自律与他律结合,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运用税务媒体,及时宣传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重大举措和指示精神,宣传税务系统作风建设新成果,宣传践行群众路线的好税官、好党员,继续营造深入抓作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25.严格作风建设考核。要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要内容,按照“对表交账”,坚持动态管理、跟踪问效,一年一考核,巩固活动成果,推动群众路线教育、作风建设逐步深入。把作风要求贯穿到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坚持选拔看作风、考核考作风、监督管作风,进一步在税务系统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党建工作考核机制,对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看抓党建的实效,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不合格的不能当党组书记”作为考核的硬杠杠。

  26.强化作风建设督查。要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机制,推进明察暗访常态化,严格督查督办,严肃执纪问责。在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巩固成果促常态,深化整治反“四风”,拓展机制抓长效。要重点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整改不到位的,该补课的补课,该回炉的回炉;为强化正风肃纪,在主题活动中组织一次查思想找差距、查行动找苗头、查措施找良策“三查三找”活动。2015年适当时候,要对整改落实工作及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看整改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见到实效、群众是否满意。对整改力度大、推进效果好的,要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力、“四风”问题出现反弹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要对一把手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顶风而上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

行民主评议等方法步骤,确保组织生活会高质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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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