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税务总局机关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国办发[2016]59号文件印发)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税系统司(厅)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均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宪法宣誓仪式按以下要求监誓:
(一)税务总局机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局长或者委托税务总局其他领导监誓。
(二)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税系统其他司(厅)局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领导监誓。
(三)税务总局任命的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监誓;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派人员监誓。
(四)国税系统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人员监誓。
第五条 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举行仪式时,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着装整洁、得体。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任命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国税系统司(厅)局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可在各地分会场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与税务总局机关宪法宣誓活动一并进行。
集体宣誓时,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人事部门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七条 税务总局人事司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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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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