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东道国相关税务规定
发文时间:2020-06-28
作者:梁红星
来源: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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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东道国,特别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往往感到东道国的税制及相关税法规定不健全,不完善,不透明。而当地税务征管部门往往存在自由裁量权大,随意执法的现象。东道国的税法与实操的差距很大,“走出去”企业感到很难理解和准确把握,进而很难预防当地的税务风险和遵从当地税务法规。就此,笔者感到东道国的确有上述的部分客观原因,但是从“走出去”企业自身认识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仍有四点主观认识的原因应引起关注和改进,这样才有可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东道国的相关税制和税法规定。


  一、要提高税收法规语言翻译的专业准确度


  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如安哥拉用葡萄牙语,伊朗用波斯语,老挝用老语,埃塞俄比亚用阿姆哈拉语。这些国家的当地的税制,税法法规翻译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翻译人员大多数是语言专业毕业的,他们往往只有有限的商务知识,缺乏财税专业的专门学习和训练,所以他们的翻译往往不够准确,让相关财税人员不好理解。这就需要有相关财税人员,特别是有国际税经验的税务专家要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同时需要利用其他已有的通用外语翻译,如英语,法语的翻译进行比较和对比,这样才能有助更好的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法规。


  二、要与税收法规制定权威机关沟通和求证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有些是原殖民宗主国)的政治体制,这些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和具体税收征管部门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往往是东道国的议会(或国会),还有的是独立的税收政策制定委员会。如肯尼亚税务局理事会是由政府和私人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尼泊尔也是这样。而具体税法执行和征管部门是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税务局,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是无权对税收法规进行释义,解释和判决的。因此,“走出去”企业要想真正理解相关税务政策,税收法规的背景,意图和含义,就要与东道国制定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权威机构沟通,了解和求证。与东道国税务征管部门求教和研讨,因其不是合适的权威机构,往往因人而异,会有不同的解释,有的甚至会与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


  三、要研究法院对税务争议案件的判例


  由于大多数发展国家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其司法机关即法院比较独立且大都采用判例法来具体裁定,判定相关税收法规的具体实施和运用。就是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如对具体相关税收法规的执行有不同的理解和立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比较少,大多数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地法院的判决案例就至关重要。“走出去”企业要关注和研究相关的法院判例,特别是要参考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案例的解释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具体执行的对与错,才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的对比标准和参照对象。随着积累案例越多,就越能比较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当地的税收法规应该如何具体执行。


  四、要帮助东道国完善和细化“新”的税收法规


  很多特殊行业及新业务,如大型的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国际工程的EPC+F模式,能源开发与跨国运输,共享经济和网络经济等,很多发展中国家以前从来都没有经历过,也就没有相应的税收征管经验,自然也就没有针对这些“新”行业,“新”业务的相应税收法规。对此,中资“走出去”企业要积极主动的应对,要借助当地专业中介的影响和帮助,求助中国驻东道国的相关机构,如经商处,中国企业商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进而与东道国相关权威机构(如议会,税务委员会,财政部等)沟通,解释,甚至培训。具体包括:借鉴和引用国际惯例,如OECD范本、UN范本最新发展、国际会计准则、行业准则和规范的最新发展等,介绍欧美及中国已有的税务案例及征管方式。换言之,“走出去”企业要促进和帮助东道国完善税制,补充和细化相关税收法规,进而解决中资“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所面临的具体税收困难。正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很多欧美企业到中国进行投资和经商,我国的税制和相关税收法规也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细化和更新的过程。当时“四大”就曾帮助欧美大企业向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游说和沟通。他们引入国际税收惯例和一些欧美的成熟税务处理案例,进而积极影响了中国财政部,国家税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批文。这些批文针对一些外资的特殊行业和个别外企,如惠普,摩托罗拉,爱立信,IMB,壳牌和微软等,解决了欧美特殊行业和一些外企在中国的具体税务困难和问题。上述中国对外资税收特批的以往经历,现在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也一样可以参考和适用。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曾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外分局、财政部税政司国际处、德勤、惠普、卡夫,华为和葛洲坝国际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具有10多年在海外实践工作和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现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工作组副组长,《中国税务报》大企业&国际版特聘撰稿人。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越南胡志明市财税咨询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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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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