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智双方国内法律程序,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在圣地亚哥正式签署。对于《协定》及议定书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税种范围)
《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智利适用于根据其所得税法所征收的税收。另外,《协定》及议定书也适用于《协定》及议定书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关于第四条(居民)
《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需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协定》及议定书规定的税收减免。
三、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勘探自然资源的活动,如果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协定》议定书进一步规定,在确定上述工地、工程或活动的持续时间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时,如果该企业的高度关联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于不同期间在相同的建筑工地,或为了相同的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开展了相关活动(包括监督和勘探活动),则上述不同期间需加总计算。
第五条第六款对“高度关联企业”进行了解释。此处的“高度关联企业”与第九条中的“关联企业”意义不同,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50%(含50%)的受益权(如果被持有方为公司,则指其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人及该企业至少50%的受益权(如果被持有方为公司,则指其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则该人和该企业将被视为高度关联。此外,基于所有事实和情况,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之间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两方同时受到第三方的控制,则该人与该企业高度关联。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如果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在确定企业提供劳务时间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为不同项目提供劳务的时间需加总计算;《协定》议定书进一步规定,如果该企业的高度关联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实质相同的活动,则高度关联企业的活动时间也需加总计算。对于同时进行活动的期间,时间仅计算一次。
(三)《协定》列明了为了特定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保存的库存或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但前提是所列情形必须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条件。
(四)《协定》对代理型常设机构做出具体描述,即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经常订立合同或对合同的实质条款进行谈判,且该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给予,或涉及该企业提供的劳务。
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营业的人,如果是作为独立代理人,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其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但是,如果一个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家或多家高度关联企业,则其不应被认定为独立代理人。
四、关于第七条(营业利润)
关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在第七条(营业利润)规定的基础上,《协定》议定书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常设机构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劳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五、关于第十条(股息)
根据《协定》规定,智利税收居民在中国适用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10%。根据《协定》议定书规定,由于智利国内税法实行归集抵免制,中国税收居民在智利取得的股息需根据智利国内法税率缴纳附加税,《协定》及议定书带来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为在计算附加税时,第一类所得税可得到全额抵扣。在没有《协定》及议定书的情况下,只能对第一类所得税的65%予以抵扣。(参考后附《关于智利税制的说明》。)
六、 关于第十一条(利息)
利息的预提税税率有两档:对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取得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4%;对于其他情况,2017年和2018年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15%,2019年及以后年度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10%。
同时,《协定》议定书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如果未来智利与另一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中规定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低于《协定》及议定书的利息预提税税率,那么在该另一个协定规定的税率开始适用时,在同等条件下,该税率将自动适用于《协定》及议定书。
七、关于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有不超过2%和不超过10%两档。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2%,其他情况下为不超过10%。
八、关于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一)《协定》规定来源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一是被转让股份或其他权利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该国的不动产组成,二是代表该国居民公司资本的股份或其他权利或利益被转让。对于第一种情形,转让行为不限于转让股份,还包括转让其他权利的情况;另外,规定只要转让之前3年内任何时间被转让股份或其他权利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不动产组成,则不动产所在国就可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主要并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且被转让股份在缔约国另一方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销售,或在进行公开要约收购时销售,满足《协定》第十三条第六款所述条件的,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九、关于第二十二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考虑到智利的归集抵免税制体系,《协定》明确,对于中国居民从智利取得股息所得,中国对其进行直接抵免的情况下,在智利缴纳的税额是指取得股息时支付的附加税扣除第一类所得税后的金额;间接抵免的情况下,应考虑支付该股息的公司就该项所得在智利缴纳的第一类所得税额。
十、关于第二十六条(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纳入了“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该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到第四款为第一部分,要求对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进行测试,判断其是否符合“合格的人”的要求,防止与其居民国没有实质联系的导管公司套取协定待遇,同时规定税务主管当局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款为第二部分,即主要目的测试,要求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款为第三部分,即针对第三国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反滥用措施。如果企业在第三国设立了常设机构,而居民国和第三国对该所得的征税少于该所得由企业直接在其居民国取得时其居民国就该所得征税的60%,则来源国对于企业在第三国常设机构所取得的所得不再适用来源国和居民国的协定待遇。但是,对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来源国征税的税率不应超过15%;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可按来源国国内法征税。该条款可防止企业利用其居民国对于在境外成立的常设机构利润免税或征税很少的情况下,通过在第三方低税地成立常设机构进行避税筹划。
十一、关于《协定》议定书第五条
《协定》议定书第五条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私人养老基金或公共养老基金都不能作为该国税收居民在对方国家享受协定待遇。
《协定》及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智双方国内法律程序,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方便理解《协定》及议定书,以下附上智利税制说明,供参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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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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