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税总函[2016]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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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工安排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二、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二)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发票提供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六)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三、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地税局应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事后信息比对

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税三期未上线省份应由各省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升级相关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受理申报缴税工作。金税三期已上线省份由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负责统一调试相关信息系统。

五、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税局将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数量告知省国税局。4月8日前,各省国税局将需要初始化的专用设备数量通过可控FTP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4月20日前,各省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税控专用设备。国税局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部门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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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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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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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