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的技术性思考
发文时间:2018-10-05
作者:郑成跃
来源:金牧锦扬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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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网刷屏热议,都是范冰冰及其相关企业偷逃税2.55亿元被税务处罚后,视乎尘埃落定;但同样的偷逃税事件,大明星刘晓庆偷税漏税1458万元,却身陷囹圄422天;离职空姐李晓航偷逃税款8万元,却被判入狱3年?


为此,对存在的几个技术性问题,值得探讨和思考。


一、同样的偷逃税款,为何结果迥异?


当然,从法律规定分析,刘晓庆偷税案件出现在2003年前后,应当适用原《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范冰冰偷逃税案件出现在2018年,应当适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两者构成要件不一样。


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加了首次税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范冰冰就是沾了的时代不同之光。


离职空姐李晓航,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8万元,出现在2011年前后,二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入狱3年;其后,在2014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提高起刑点为10万元。若放到今天,离职空姐李晓航,同样免受刑事处罚。


但从社会舆论看,老百姓集体愤怒并蔓延,提出强烈质疑:为何出现范冰冰巨额偷逃税案件,认定为行政处罚却阻隔了刑事处罚?或许正是专家们难以抚平民意之处,这值得探讨和深思。


二、税务机关风险防范的问题


新华社通稿中:“......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等环节管事,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责任?究竟属于哪个岗位、哪些岗位?该偷逃税事发N年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或已更换多任,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按照我国现行税务制度,纳税人的法定职责是“如实申报、及时缴税”;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征收、稽查”,纳税人自身的不申报和偷逃税责任,是否应当记在税务机关的头上,但面对司法机关和愤怒的舆论时,税务人能够辩白吗?


在自己曾经办理过的税务人渎职犯罪案件中,因主客观原因纠错难辨,深感税务人的无奈和委屈!(万幸,在代理该案后,最终不予起诉!)


当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397条,属于主观故意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放任和忽视职责的属于玩忽职守罪;若查实还收受红包和财物的,或构成受贿,进而数罪并罚。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的刑罚问题


范冰冰偷逃税案中的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


若在刑事侦查阶段,认定属于受范冰冰授意和指使,范冰冰或许还有麻烦;


假如范冰冰没有指使,可作为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真不知情?很难说清楚;


相关单位“隐匿……”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范冰冰,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都值得探讨和思考。


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不是儿戏


从范冰冰的角度出发,若不发《严正声明》,且在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后,主动补缴税款,或许事态不致发酵至今。可当初范冰冰抱有侥幸心理,没想到越演越烈,只能在新华社通报巨额偷逃税后,认打认罚和发出《致歉信》;


在现实生活中,为何出现同样的“税务危机”,有的安然度过或无恙、有的身败名裂或破产,个中缘由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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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税通关走私的法律定性与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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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包税走私案件的责任区分与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在包税走私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角色与责任应依据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严格区分。主犯通常为决策者、组织者或指挥者,直接决定走私手段;从犯则包括提供资金支持或运输便利等辅助行为的参与者。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仅受指派或委托传递信息的人员,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在责任划分过程中,包税费用的处理尤为关键:若货主未参与走私手段的决策,仅为便利委托包税方,其责任应轻于直接实施者。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例如是否出于无知或被迫,以避免过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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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包税走私案件的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

  对于货主及电商企业而言,参与包税通关贸易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措施包括:警惕“低价全包”陷阱,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包税报价保持审慎态度;严守商检红线,对涉及法定检验的商品提前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妥善保管委托合同、报关资料及相关沟通记录;定期开展合规审查与风险评估,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系统审计。此外,企业还可通过培训员工和咨询专业律师,增强风险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直接操作主体,面临更为严峻的法律风险,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具体措施包括:坚守合规底线,杜绝买单报关、伪报品名等违法行为;在合同中明确责任边界,细化服务内容与违规后果;落实风险提示与文件审核,建立内部审核机制;通过购买货运代理责任险等方式分散部分风险。同时,代理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操作流程,以避免因疏忽导致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现量刑均衡。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考察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准确认定偷逃税额,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计核;在共同犯罪中区别对待各参与者,依据其决策程度、与核心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及行为主动性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依法适用从宽处理情节,对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形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打击犯罪,还能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五、结论

  包税通关费在走私犯罪偷逃税额计核中的法律定位问题,应避免简单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在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裁量。包税费用具有复合型法律性质,不宜简单等同于犯罪成本;责任划分应遵循共同犯罪理论,实现罚当其罪;过罚相当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准则,需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包税通关各方主体应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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