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6]7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中评协[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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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3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 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 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 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 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 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 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 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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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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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