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信[2018]24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国市监信[2018]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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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报作用,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市场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是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年报公示工作的使命感,将其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和夯实信用监管基础的有力抓手,巩固已有成效,强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抓住关键节点,积极稳妥推进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确保企业年报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二)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引导企业自律的有效抓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督促引导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强化“公示即监管”的意识,积极主动作为,力争把年报公示的要求逐户告知市场主体,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三)对未年报市场主体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对未依法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抓住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个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社会宣传,发挥警示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年报。强化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社会公示和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维护年报公示工作的严肃性。

  二、分类推进年报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一)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引导企业应报尽报。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统计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规范推进海关管理企业年报的“多报合一”,2018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时间统一为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落实《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加强与税务部门协调协作和数据比对交换,加大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力度。

  (二)因地制宜督导个体工商户年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量大、面广、线长的特点,将其与企业年报工作同步部署安排、同步宣传培训、同步督导引导,统筹推进年报工作。在符合政策规定和数据标准基础上,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工作要求、报送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厘清年报基数,依法依规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合理区分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盯紧重点对象,引导其依法年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各种便利化措施,通过共享应用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等数据,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填报。

  (三)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要加强与财政、农业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督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掌握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底数基础上,采取强化咨询服务、集中上门指导、示范引领带动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年报服务。发挥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检查作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应用,依法查处虚假申报材料、登记事项不实等行为。

  三、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提高分析应用水平

  (一)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程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年报平台支撑服务,规范年报数据项的咨询服务和答复口径,为市场主体提供分类详实的填报说明。认真研究年报易错数据项,完善年报平台的填报提示和数据校验功能,依靠技术手段实现对异常数据的在线提示,提高数据准确性。加强对年报信息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市场主体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程度。

  (二)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标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各类市场主体年报数据汇总上传至市场监管总局,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统计的数据与市场主体报送数据严格一致。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年报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见附件),厘清应当年报公示市场主体数量底数,有序实施年报数据对账对表,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强化年报数据的上报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年报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的企业年报数据统计功能,提高统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提供多层次的年报数据分析服务。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监测,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服务。探索运用年报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管,通过年报数据的年度比对、外部数据关联等方式,辅助确定监管重点,科学实施有效监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好年报工作,确保2018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强化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科学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有序务实推进。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年报。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重点人群,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扩大社会覆盖面。动员各类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力量,在办事窗口设立提供年报服务的自助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普及年报知识,协助做好年报提醒等工作。

  (三)适时督导通报。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适时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省份实施约谈。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各地市企业年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将督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在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选取一个地级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除外)进行自主年报试点,不列入通报范围,请将自主年报试点地区名单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要正确履职尽责,不得代替市场主体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违规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切实杜绝虚假年报问题。本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信用监管司。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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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