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各实施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潜在对象企业之间项目对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扩量提质,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化债转股市场整体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管理,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牵头开发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现将上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实施机构线上通过“报送平台”、线下按照原路径同时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取消线下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另行通知。项目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报送平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zzgbspt.cfae.cn)进行填报。
二、各实施机构应及时上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应在债转股相关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报送平台”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各实施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完成存量项目信息的补录工作,包括已签署协议和已落地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落地进展动态更新填报信息。
三、各实施机构应保证所填信息与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信息一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填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如出现填报信息不实或故意隐瞒,将采取发送告知函、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可通过“报送平台”查看潜在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发布的意向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可通过“报送平台”发布转股资产的转让信息,提高转股资产的流动性。
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报送平台”的信息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评估体系,对要件齐备性、信息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填报及时性、政策合规性进行评估,有效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对于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相关实施机构进行修改完善。上线进展情况和评估情况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的报送平台技术支持及运营维护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报送平台的系统开发、运营、维护及安全等工作,做好报送平台系统账户开立、业务培训、市场推广等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北金所及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护相关单位的信息权益及数据安全,对报送平台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八、北金所负责办理报送平台账户开立、数字证书(U-key)领取、系统安装使用等上线具体工作。
联系人:联席会议办公室 贺彬彬 68502373 18210930596
交易商协会 张 侃 66538053 13212068851
北金所 张 伟 57896675 13910180849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