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价监[2018]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8-05-23
文号:国市监价监[2018]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检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对2018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涉企收费点多面广,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涉企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通知所列检查重点,稳步扎实开展工作。今年的检查要切实做到:企业反映突出的违规收费问题得到规范,涉企收费秩序持续好转,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2017年,财政部公布了全国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对照目录清单,重点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不规范,继续收取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二)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等行为。二是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收费。根据规定,无论行政机关是否直接运营、直接投资、直接收费,电子政务平台均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要重点查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要结合近年来检查情况,对海关、建设、公安、交通等重点行业“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重点查处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物流领域相关收费。一是铁路收费。要重点查处铁路货运领域将职责内的工作另行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行为。二是港口收费。要重点查处违反《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引航交通费转嫁给船方承担等行为。三是公路收费。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费,未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减免优惠政策,以及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定价标准收费等行为。

  (四)融资过程相关收费。要重点查处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转变为收费项目,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

  二、检查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此次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准备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摸清底数,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制定检查方案。要对涉及的检查行业的政策文件全面梳理,明确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得作为收费依据。要对检查人员集中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界限,统一执法尺度。

  (二)检查实施阶段(9月30日前完成)。为集中力量,突出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两个50天”的统一行动,对重点行业集中检查。从6月中旬到8月上旬(第一个50天),重点对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国土)等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从8月中旬到9月底(第二个50天),重点对商业银行、税务、生态环境(环保)等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布置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部门、行业进行检查。

  (三)整改规范阶段(11月15日前完成)。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案件处理及整改规范工作。要督促相关部门废止、修订与违规收费有关的文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源头治理。

  (四)梳理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检查经验、成效及不足,梳理存在的主要违规收费问题,剖析难点、研判形势,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汇总各被查单位收费检查情况,形成被查单位“收费检查档案”。

  三、检查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进取,攻坚克难,务求实效,确保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涉企收费检查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选派精干力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检查任务。

  (二)强化社会监督。要制定宣传方案,宣传涉企收费政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开展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结果。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创新执法理念。要切实树立“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理念,改变“就检查论检查、就执法论执法”的陈旧观念。将严格依法执法与督促废止违规收费文件、对外公告取消收费、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等结合起来,做到公开透明,源头治理。

  (四)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检查的整体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按时报送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收费检查档案、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3个典型案例,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地检查总结、数据统计、典型案例等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5月23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