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8]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3
文号:银发[2018]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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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优先,提升满意度。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契机,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切实提高企业开户便捷度和服务满意度,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放管结合,防范风险。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同时,强化银行账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先企业、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先调整事前审核、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四、试点时间

  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

  五、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六、试点内容

  (一)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身份、开户意愿真实性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后续办理变更、撤销业务也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无需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管理,健全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证件到期未更换、不配合对账、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等异常情形处置机制。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于业务办理差错率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银行和企业,采取暂停试点、行政处罚等措施。

  七、试点业务处理

  (一)第一阶段。

  自2018年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资料。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

  试点地区银行完成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及时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银行报送开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核查,试点开始起3个月内核查比例应当达到100%,后续要求视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具体业务处理见《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

  (二)第二阶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第二阶段业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八、试点准备

  (一)系统改造。

  1.账户管理系统。2018年6月8日,人民银行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新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功能;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完成操作员设置。

  2.银行业务系统。2018年6月1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6月1日前,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了解试点工作背景、意义,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以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

  2.制度及协议修订。2018年6月1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2018年10月15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及试点地区地方性银行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试点公告。2018年6月8日前,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在每个对公银行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九、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试点情况,并设立试点联络员(设A、B角),及时处置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实施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试点地区其他银行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在试点实施前5个工作日将辖区内试点准备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实施后第一周,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将当天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每日19:00前将辖区内试点情况连同《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从第二周开始至试点后3个月,执行两周一报制度。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下一工作日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第二阶段报告制度另行通知。

  十、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业务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改造、试点工作宣传。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二)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试点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落实试点要求,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事后核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宣传工作,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处理,及时总结并报告试点情况。

  (三)试点地区银行。试点地区银行的总行负责组织做好本银行试点工作,修订相关制度及账户管理协议,完成业务系统改造。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做好试点业务培训、宣传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报告试点情况。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革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建立辖区内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试点有关问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认真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要求做好行内系统改造,账户管理协议、制度修订等各项准备工作。未按期完成相关协议、制度修订或相关协议、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得参加试点工作。

  (三)规范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试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强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事后核查,维护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规定开展企业开户资料审核、面签等工作,规范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准确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

  (四)积极开展宣传。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试点宣传工作,采取宣传标语、媒体报道、发放宣传折页、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公众的宣传活动,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和引导,及时妥善处理相关舆情事件。

  执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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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