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11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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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现将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三)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补充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8年4月20日9:00至6月20日18:00。

  补报名时间:2018年7月25日9:00至8月10日18:00。

  三、报名程序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填写报名信息和交费两个环节。

  (一)注册填写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需在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即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人员,使用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核对个人信息,并重新上传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如信息有变,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须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

  4.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的,可补报。已完成报名的,可申请调换科目或考试城市。补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点调整申请。

  (二)交费。

  1.每科考试费¥98元。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

  2.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打印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3.考生报名并完成所报科目交费,视为报名程序完成。交费完成后,不予退费。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考试范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确定了考试范围。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18年11月10日9:00—11:30税法(一)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8年11月11日9:00—11:30财务与会计

  14:00—16:30涉税服务实务

  (二)考试地点:

  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

  七、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00至6月5日18:00;补报名期间申请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9:00至7月31日18:00。

  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

  3.免试审核为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初审截止时间:2018年6月10日18:00前;补报名期间初审截止时间:2018年8月5日18:00前。

  八、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于5月中旬发行。

  九、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于2018年11月1日9:00至11月11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十、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顺延至2018年度。

  十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

  十二、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8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

  联系方式:

  电话:85228100438;email:tihkadm tihk.org.hk

  (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

  十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

  (四)报名期间考试问题咨询方式:

  1.查询报名系统“问题解答”栏目信息,共性问题统一在此解答;

  2.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 cctaa.cn;

  3.咨询热线:010-68451149、68410487、68451664、68412642

  投诉热线:010-6841 3988转8701 8402。(工作日9:00—18:00)。

  (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考生应谨慎登录其他网站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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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