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7]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发文时间:2007-10-31
文号:商务部令[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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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2007年10月31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 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大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 录像放映公司

  9.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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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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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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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