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8-03-21
文号:银发[2018]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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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己挂失或己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联系电话:010-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点报告》,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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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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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