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8]30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财库[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改革试点期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17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财  政  部

  2018年3月1日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四)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或有和承诺事项及未在报表中列示的重大项目等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四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

第五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二章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项目

第六条 资产负债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反映政府持有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包括库存现金、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其他财政存款、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与下级往来等。

3.应收利息,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期末余额。

4.应收股利,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期末余额。

5.短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期末余额。

6.存货,反映政府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期末余额。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持有的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或准备于1年内(含1年)变现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

8.长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时间超过1年且不在1年内变现或到期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投资等的期末余额。

9.应收转贷款,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0.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11.在建工程,反映政府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期末余额,不含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12.无形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摊销后的期末余额。

13.政府储备资产,反映政府控制的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等储备物资期末余额。

14.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反映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15.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反映政府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期末余额。

16.其他资产,反映政府持有的其他资产期末余额。

17.受托代理资产,反映政府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的期末余额。

资产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二)负债类项目。

1.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尚未偿还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政府债券本金期末余额。

2.短期借款,反映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尚未偿还的借入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期末余额。

3.应付及预收款项,反映政府承担的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与上级往来等。

4.应付利息,反映政府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不含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

5.应付职工薪酬,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

6.应付政府补贴款,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各种政府补贴款的期末余额。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承担的1年内(含1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8.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政府债券的本金余额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9.应付转贷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的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0.长期借款,反映政府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款项以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借入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1.长期应付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付期限超过 1 年的应付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2.其他负债,反映政府承担的其他负债的期末余额。

13.受托代理负债,反映政府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而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负债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三)净资产类项目。

净资产,反映政府期末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差额。

第二节 收入费用表项目

第七条 收入费用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收入类项目。

1.税收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非税收入。

3.事业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投资收益,反映政府本期因持有各类股权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

6.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来自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7.其他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二)费用类项目。

1.工资福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应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商品和服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各类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本期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反映政府本期对未进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类补贴。

5.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反映政府本期提供给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6.折旧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7.摊销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无形资产提取的摊销费用。

8.财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有偿使用相关资金而发生的不应资本化费用。

9.经营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10.其他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盈余类项目。

当期盈余,反映政府本期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

第三节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项目

第八条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包括如下项目:

(一)当期预算结余。

本项目反映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政府本期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包括政府财政当期预算结余和政府部门当期预算结余等。

(二)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日常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因安排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取得和领用存货及政府储备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等事项产生的差异。

(三)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投资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对政府投资收益、资本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项目进行调整产生的差异。

(四)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反映政府本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筹资活动经济事项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调整后,导致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具体包括对政府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项目调整产生的差异。

(五)当期盈余。

本项目反映政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本期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包括政府财政当期盈余和政府部门当期盈余等。

第三章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编制

第九条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属于合并会计报表,在汇总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被合并主体报表基础上,采用抵销、调整等方法合并编制形成。其中,抵销是指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财政与部门之间、财政内部之间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调整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被合并主体报表中的收入和支出,调整为应归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数据来源

第十条 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报表: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表。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

(四)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

(五)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

(六)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五)类报表称为被合并主体报表,(六)类报表称为权益报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应反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信息。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已撤销且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无需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取数。

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仅适用于中央。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编制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采用汇总工作表方式,按照以下步骤编制形成。汇总工作表属于工作底稿。

(一)按照“被合并主体报表项目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报表项目对照表”,见附3)将被合并主体报表各项目数据填列到汇总工作表对应栏。

将政府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年末资产、年末负债、年末净资产、本期收入、本期支出项目数据按照“报表项目对照表”分项填入汇总工作表对应栏中。其中,能够直接对应到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的,直接填入对应栏;不能直接对应的,分析填列至相应栏或填入“待抵销调整项目”。

(二)对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抵销调整事项清单”编制抵销分录,填入汇总工作表“抵销分录”栏。

1.抵销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部门财务报表项目明细信息,对经确认的本级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

(1)抵销政府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

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待抵销债权债务事项主要涉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报表项目。对于经确认抵销的债权债务事项,要编制抵销分录: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例:A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收款”明细信息显示,A部门应收B部门款项570万元,B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明细信息显示,B部门应付A部门款项57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分录金额为万元,下同):

借:其他应付款  570

贷:其他应收款  570

(2)抵销政府部门之间的收入费用事项。

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待抵销收入费用事项主要涉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商品和服务费用、经营费用等报表项目。对于经确认抵销的收入费用事项,编制抵销分录:借记“事业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经营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其他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贷记“商品和服务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经营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

例:B部门财务报表中,来自同级A部门的事业收入6,700万元,A部门支付给同级B部门的商品和服务费用6,7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来自同级政府部门)  6,700

贷:商品和服务费用(支付给同级政府部门)  6,700

2.抵销财政与部门及相关资金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1)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预算额度”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记“财政预算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例: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财政应返还额度15,000万元;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中的财政预算额度1,000万元;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16,0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16,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15,000

财政预算额度  1,000

(2)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主体会计报表的“财政拨款收入”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

例: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财政拨款收入5,200万元、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财政拨款收入4,5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5,2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4,5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财政拨款收入  9,7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5,200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  4,500

(3)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事业收入”中来自财政专户拨入的部分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相关方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7,800万元,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事业收入中来自财政专户的资金7,8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7,800

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7,800

(4)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借出款项”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借出款项”。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借出款项中属于向C部门借出的金额为430万元,C部门会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43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430

贷:借出款项  430

(5)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预拨经费”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预拨经费”。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预拨经费720万元,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付款72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720

贷:预拨经费  720

(6)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代管资金”与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代管资金”,贷记“其他应收款”。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应付代管资金中属于C部门的金额为200万元,C部门会计报表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财政代管资金的金额为2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代管资金  2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

3.抵销财政内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1)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来自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分与“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由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为25,6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收入  25,6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25,600

(2)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不同预算类型资金之间的“调入资金”和“调出资金”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应经确认后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调入资金”,贷记“调出资金”。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均为20,100万元,经确认无误后,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调入资金  20,100

贷:调出资金  20,100

(三)对应按权责发生制调整的事项,按照“抵销调整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分录,填入汇总工作表“调整分录”栏。

1.调减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应付代管资金。

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单位通过“银行存款”核算的,为避免重复,应调减财政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部分。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付代管资金”,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应付预算单位代管资金为97,500万元,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付代管资金  97,500

贷:其他财政存款  97,500

2.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专用基金收入”分析调整至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其他收入”。

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不属于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按照资金性质应列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收入”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其他收入”。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收入中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安排的部分为42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收入  420

贷:其他收入  420

3.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利润收入、股利和股息收入实际是收到的报告年度以前年度应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属于当年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属于资产交易所得,不属于收入,应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贷记“净资产”。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3,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3,000

贷:净资产  33,000

4.调减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相关收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收入项目,应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贷记“净资产”。同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00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0,000

贷:净资产  10,000

借:净资产  20,000

贷: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000

5.调减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收入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贷记“净资产”。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债务转贷收入75,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债务转贷收入  75,000

贷:净资产  75,000

6.调减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予以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债务还本支出3,60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22,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3,600

贷:债务还本支出  3,600

借:净资产  22,000

贷:债务转贷支出  22,000

7.调减股权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属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的用于股权投资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属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等。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支出5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50,000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50,000

8.将财政直接支出分析调整填入相应费用栏。

未安排到部门预算且由财政直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支出中属于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的部分,应分析调整填入上述费用。借记“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中直接列支的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9,372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9,372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9,372

9.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专用基金支出”分析调整至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相应的费用项目。

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的专用基金支出,应按支出经济分类分析调整为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的“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贷记“专用基金支出”。

例: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专用基金支出中用于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19,8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300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19,800

贷:专用基金支出  25,100

10.调增长期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

(1)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尚未核算的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及相关收益的调整。

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时,应根据政府持有股权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和应付股利,以及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总额,乘以国有权益比重分别计算长期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的金额,并编制调整分录。调整分录为:借记“长期投资”、“应收股利”,贷记“净资产”、“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调整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 ]×国有权益比重[ ]

应收股利调整额=应付股利年末数×国有权益比重

投资收益调整额=企业综合收益[ ]×国有权益比重

净资产调整额=长期投资调整额+应收股利调整额-投资收益调整额。

已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区,可按照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填列应收股利,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与上述公式计算得到的应收股利数的差额转入长期投资。

例:某政府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列示的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400,000万元,国有权益比重为60%。国有企业当年综合收益为100,000万元,应付股利为20,000万元。经计算,应调整的金额分别为,长期投资=400,000×60%=240,000万元;应收股利=20,000×60%=12,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00×60%=60,000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  240,000

应收股利  12,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净资产  192,000

(2)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已核算的政府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调整。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政府股权投资当期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确认计入“资产基金”科目。编制政府综合会计报表时,对于已确认入账的投资收益部分,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项目调至收入费用表的“投资收益”项目。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投资收益”。

例:某财政总预算会计已根据某投资基金年末会计报表净利润(5,000万元)以及政府财政投资比例(15%)计算确认投资收益(5,000×15%=750万元),记入“资产基金”科目。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  750

贷:投资收益  750

11.调减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的“交付项目支出”。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交付项目支出”从经济性质上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属于费用,应调减费用总额。调整分录为:借记“净资产”,贷记“交付项目支出”。

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中交付项目支出15,000万元,应编制调整分录:

借:净资产  15,000

贷:交付项目支出  15,000

12.根据调整分录中收入调整总额与费用调整总额的差额,调整净资产项目。

由于对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净资产总额,因此应当按照收入调整总额与费用调整总额的差额,调整净资产。按照所有调整分录汇总后计算(收入调增额-收入调减额-费用调增额+费用调减额)的差额,如果差额为正数,则调增“净资产”;如果差额为负数,则调减“净资产”。

(四)将汇总工作表各项目对应的原始数据栏、抵销分录栏、调整分录栏中的数据,分别计算出经过抵销调整后的金额。

1.资产类项目。

资产类项目中,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资产”。

资产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资产合计”数。

2.负债类项目。

负债类项目,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负债”。

负债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负债合计”数。

3.净资产类项目。

将“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各项目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净资产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净资产合计”数。

4.收入类项目。

收入类项目,各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减去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加上“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收入”。

收入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收入合计”数。

5.费用类项目。

费用类项目,“被合并主体报表对应项目”栏金额加总,得到“原有金额合计”;“原有金额合计”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栏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加上该项目“调整分录”借方金额,减去“调整分录”贷方金额,得到“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

“待抵销调整项目”抵销调整后原则上无余额。若有余额,填入“其他费用”。

费用类各项目加总后,计算出“原有金额合计”、“包括抵销后合计”、“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对应的“费用合计”数。

6.当期盈余项目。

按照“当期盈余=本期收入-本期费用”,计算各报表及政府当期盈余数额。

(五)试算平衡后,将数据填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对应项目,生成政府综合会计报表。

对调整后的各项目金额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方法:按照“期末净资产总额=原始报表期末净资产总额+根据所有调整分录汇总的净资产调整额”计算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政府期末净资产总额。所计算的期末净资产总额应当符合恒等式“期末净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计算的政府期末净资产总额。

试算平衡后,将汇总工作表“包括抵销调整后合计”栏数据对应填入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年末数”栏,“收入费用表”各项目的“本年数”栏。

第三节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编制

第十二条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汇总工作表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的相关数据编制。

(一)当期预算结余。

本项目根据汇总工作表中的“原有金额合计”栏对应的“原有收支差额”,减去汇总工作表中“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栏对应的“当期盈余”,加上政府部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中的“当期预算结余”后填列。

(二)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调整分录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2.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调整分录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3.其他项目根据本级政府部门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表加总后的对应项目金额直接填列。

(三)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当期应取得的政府股权投资收益,根据调整分录中“投资收益”项目的贷方金额加总填列。

2.当期财政直接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等项目的贷方金额分析加总填列。

3.土地储备资金中的交付项目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交付项目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5.当期政府部门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当期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表加总后的对应项目金额直接填列。

(四)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

本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1.债务还本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还本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2.债务转贷支出,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转贷支出”项目的贷方金额填列。

3.债务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4.债务转贷收入,根据调整分录中“债务转贷收入”项目的借方金额填列。

(五)当期盈余。

本项目根据“当期预算结余+日常活动产生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差异+筹资活动产生的差异”计算填列。该项目应当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中收入费用表的“当期盈余”项目金额一致。

第四章 会计报表附注编制

第一节 会计报表附注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报表中列示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第三节 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

第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声明编制的会计报表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节 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主体。本级政府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以及土地储备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等。

(二)单位主体。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部门清单及部门所属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数量、人员编制情况等。

第五节 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十七条 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含义、确认原则、计量方法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解释和说明。涉及长期投资的,应说明相应的确认原则。涉及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应说明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别、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涉及无形资产的,应说明无形资产的类别、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

第六节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第十八条 按照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项目列示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的金额合计,应当与会计报表中的相应项目金额衔接一致。

第十九条 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报表:

(一)货币资金明细表。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表。

(三)短期投资明细表。

(四)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明细表。

(五)应收转贷款明细表。

(六)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在建工程明细表。

(八)无形资产明细表

(九)政府储备资产明细表。

(十)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表。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明细表。

(十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明细表。

(十三)应付长期政府债券明细表。

(十四)应付转贷款明细表。

(十五)长期借款明细表。

(十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明细表。

(十七)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明细表。

第七节 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一)社保基金。按照社保基金的种类,分别列示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政府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投资对象分别列示股权投资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

(四)或有和承诺事项。逐笔披露政府或有事项的事由和金额,如担保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财务影响等,若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逐笔披露政府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五)对于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重要资产,披露种类和实物量等相关信息。

(六)在建工程中土地收储项目金额、面积等情况。

(七)其他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节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披露。

第五章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

第一节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金、长期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项目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

2.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负债规模、结构以及变化趋势。

3.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现金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财务风险及可控程度,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二)政府运行情况分析。

1.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

2.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

3.运用政府收入费用率、税收收入比重等指标,分析政府财政财务运行质量和效率。

(三)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

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通货膨胀率等,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二节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方法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分析政府财政经济状况时,可采取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

第二十四条 分析政府财政经济状况时,可参考使用以下分析指标:

分析指标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公式 指标说明

一、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指标

1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反映政府偿付债务的能力。

2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利用流动资产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

3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利用货币资金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

4 金融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合计数-存货+长期投资+应收转贷款)/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利用金融资产偿还负债的能力。

5 总负债规模同比变化 (负债总额年末数-负债总额年初数)/负债总额年初数 反映负债的增长速度。同比增速是否过快可参考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幅。

6 主要负债占比 主要负债项目/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主要负债项目占总负债的比重。

7 单位负债占比 单位负债总额/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单位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进而评估政府的直接债务风险和间接债务风险。

8 流动负债占比 流动负债/负债总额 反映政府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政府面临负债集中偿付的压力。

9 一般债务率 (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反映地方政府可偿债财力对偿债需求的保障能力。可偿债财力等于综合财力扣除用于保障人员工资、机关运转、民生支出等刚性支出后的财力。

10 专项债务率 (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能力×100% 

二、政府运行情况分析指标

11 收入费用率 年度总费用/年度总收入 反映政府总费用与总收入的比率。

12 政府自给率 (支出总额-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收入总额-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反映地方政府自给能力大小。

13 税收收入比重 年度税收收入/年度收入总额 反映政府收入的稳定性及质量。

14 税收依存度 年度税收收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反映税收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占比。

15 利息保障倍数 (当期盈余+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反映政府偿还债务利息的能力。

16 人均工资福利费用 工资福利费用/政府工作人员人数 反映人均工资福利费用情况。政府工作人员的数目取自部门决算机构人员情况表(F04表)在职人员与其他人员数量之和。

三、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指标

7 负债率 债务总额/地区生产总值 反映经济增长对债务的依赖程度。

18 税收收入弹性 年度税收收入增长率/本地区GDP增长率 反映税收收入变动对本地区GDP变动的敏感程度。

19 固定资产成新率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反映政府固定资产的持续服务能力。

20 公共基础设施成新率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反映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持续服务能力。

第六章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一节 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要反映政府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二节 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要反映政府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节 政府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发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号)废止。

附:

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

2.汇总工作表

3.被合并主体报表项目与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

4.抵销调整事项清单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