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8]1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文时间:2018-03-05
文号:建办市函[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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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请示》(粤建许[2018]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加快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探索在全省逐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激活市场活力。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告知承诺制”、智慧审批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强化管理。建立动态核查,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

  坚持优化服务。优化许可服务,构建便民高效审批服务体系。对社会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建立更为便捷有效的资质申报服务通道,构建有助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广东省负责实施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办理。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简政放权,将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事项委托广州、深圳两个副省级城市实施,以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相关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之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监督,重点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出可在全省地级市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环境。

  (二)探索企业资质改革和资质标准调整,在自贸区推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业务承包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承接单独发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关的专业承包工程。

  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开展试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推行智慧审批,开展“互联网+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用试点。

  按照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的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标准化数据库。将现有人员库、企业库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对企业、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新建企业业绩库,在对企业资料申报入库时进行真实性筛选审核,对电子数据库信息做到一次审核,多次使用,一经入库,多事项通用。

  构建数据共享的开放性信息平台。与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和变更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协作,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智慧审批功能,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大数据,量化审批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资质标准的要求编写数据模块,将数据库信息条目与审批模块对接,实行“机器换人”,通过系统运算,与设定的各类资质标准进行智能比对,自动判断生成结果,推进企业资质智慧提示、智慧审批、智慧监管。

  (四)优化许可服务,提升广东省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以全面释放市场活力为导向,引导资质种类和资质等级合理分布,进一步优化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构,培育形成综合实力大而强、专业能力精而优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从业绩录入、政策解读、流程提速、持续跟踪、交流学习、协调会审6方面着手,对企业业绩数据录入给予指导服务,在文书制作、证书盖章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事项及时向企业反馈意见,对申报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的企业,会同其他专业部门为企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期限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一)全面启动(2018年1月-2018年12月)。制定政策文件,全面启动试点工作,优化资质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完善(2019年1月-2020年12月)。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相关措施,并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三)总结评估(2021年1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形成试点成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参与,确保改革决策执行上下畅通、运转高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试点任务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处室,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适时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部署推广。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对改革新进展、新成就的宣传报道力度,凝聚共识,增强信心。深入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关切,引导社会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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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